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的求职、招聘和人力资源服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完善统一、开放、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根据需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的制定。

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由省、地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推广应用。第五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区域、产业、土地、教育、金融、科技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和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平台建设,推进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国家、省、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集聚,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力资源服务前沿领域和创新业态。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培育,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通过建设骨干企业和发展中小企业,增加人力资源服务供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列入本地区重点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目录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知识在人力资源服务中的应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发展人才搜寻、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人力资源薪酬绩效管理等新业态。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和个人开发人力资源服务软件、数据模型等产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将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计划,组织集中培训,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敬业精神和职业素养。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网络,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平等、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招才引智、就业援助等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支持各类人才向优先发展的行业、欠发达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或者急需人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