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稿署名问题
个人观点
1,如果内刊全是你一个人的功劳,老板是没有权利这样做的,这是知识产权问题,他解聘你只是合同关系的解除,它只设计你的工资如何处理,人事档案如何处理,但并不能否认你的智力成果,你的智力成果是既成的事实,至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这不是关键,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就行
2,你自己选择离开,你有权利决定署名与否,公司不能否决,这是你的智力成果,退一步说,即使是你跟公司***同的成果,只要你要求署名,他们就必须署名
3,这当然不可以,不能够用这种过激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当然如果这些资料不是原稿,即公司已经不再要回的资料,你可以处理它们
对于这个案件,焦点在于这是不是职务行为,其实,不管这是不是,根据我国法律,发明人也即著书的人是享有身份权的(就包括署名权),所以,你完全有权利在这上面署名,鉴于你这是职务行为,你的公司是享有著作权的财产权方面,因此他们有权利利用你的内刊谋取其他利益,这是可以的
还有一点,如果你只从事了简单的校对和编辑工作,一般是不能署名的,你必须是文章的作者,也就是原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