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不超过5人;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50。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工作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奖励标准,确保奖励质量和水平。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实施。第六条本市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科学技术部的规定执行,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立第七条科学技术英雄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特别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二)在本市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等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实施科技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适用于经济或者社会发展的高新技术,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在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创新,经过实践检验和应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三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和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科学技术英雄奖候选人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年度申请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委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是:
(一)推荐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的初评;
(三)初评结果的公示;
(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评审意见。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可以自愿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并由下列组织或者个人推荐:
(一)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材料,受理的推荐材料提交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第十三条专业评审组提出的科技英雄奖和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第十四条公示期结束、异议核实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初评结果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提出科技英雄奖候选人,并对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作出决议。第四章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第十五条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的科学技术英雄奖候选人和科学技术进步。
该奖项的奖励决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