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铭知识产权
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平等互利、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实施、解释和修订《公约》的基础,也是处理国际贸易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则。
2.适用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明确规定公约不能适用于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第二,本公约适用于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均在缔约国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该合同的冲突规范,一缔约国的法律应适用于该合同,则《销售合同公约》也应适用于这种情况,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在该缔约国。在这方面,缔约国可以在批准或加入时声明保留。第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适用本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3.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以及要约(要约)和承诺(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在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所有与货物相关的文件;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集货物。第三,详细规定买卖双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形。第五,明确了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的含义以及发生这种情况时双方应履行的义务。第六,明确了免税依据的条件。
补充: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据联合国大会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维也纳会议)于1980年3月65438日至4月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有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该公约在这次会议上获得通过。1988公约在达到法定批准国数量后生效。中国于1986年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公约批准书,成为公约缔约国。但我们加入公约时,根据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我国对公约第11条和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保留。
编辑此段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月1980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决议
广泛的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认为,采用考虑到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
它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我们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编辑此段落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
编辑此段落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开始或在合同订立前的任何时候或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披露的信息都是隐形的,不应予以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
,不应该考虑。
第二
本公约不适用于下列销售:
(a)出售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除非卖方以前已订立合同。
在等待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为任何此类用途而购买的;
(b)拍卖销售;
(c)依法强制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出售;
(d)出售债券、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
(e)出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
电力销售。
文章
(1)供应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卖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一方。
人们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其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
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仅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由此类合同产生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与以下方面无关:
(a)合同或其任何条款或任何惯例的有效性;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的可能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货物给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在第12条的条件下,双方均不得适用本公约,或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或者改变它的有效性。
编辑此段落
第二章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促进其适用的统一,并
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信的必要性。
(2)凡本公约范围内的问题未在本公约中明确解决的,应根据本公约所依据的问题解决。
一般原则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应按照国际私法准据法的规定来解决。
第八条
(1)就本公约而言,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根据其意愿来解释。
解释,如果对方已经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这个意思。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符合a
另一方同样合格合理的人也是这种情况,应该以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当具有的理解时,应当进行适当的检验。
考虑到所有相关事实,包括谈判情况、任何习惯做法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惯例。
以及双方的任何后续行动。
第九条
(1)双方约定的任何惯例以及双方之间建立的任何惯例对双方都是有害的。
各方都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被视为已默认其合同或契约。
适用双方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惯例,并且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一直是相关的。
特定贸易中涉及的类似合同的当事人广为人知,并经常被他们遵守。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与合同及其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
考虑到双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的情况,营业地应为其营业地。
道或设想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应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不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也不受任何其他形式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通过包括见证在内的任何方式证明。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11条、第29条或第二部分允许销售合同或其修改或通过协议终止。
,或任何要约、承诺或其他意向是以书面以外的任何形式作出的规定均不适用。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根据本公约第96条作出声明的缔约方。
在国内,双方不得减损本条款或改变其效力。
第十三条
就本公约而言,“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编辑此段落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多个特定人员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他们非常明确并列出。
当要约被接受时,表明要约人将受其约束,即为要约。货物是否被清楚地陈述和说明的建议
明确或隐含地指定数量和价格或者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是相当确定的。
(2)不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只应被视为提出起拍价的邀请,除非
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他有相反的意图。
第十五条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是在要约交付之前发出的。
在要约人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第十六条
(1)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发给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在你知道之前,把它传递给受要约人。
(2)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规定了接受要约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
(b)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受要约人已经符合
根据对提议的信任行事。
第十七条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在拒绝通知到达发盘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受要约人以声明或者其他行为表示同意要约,即接受、沉默或者不能做。
感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对要约的接受于同意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正在发送同意通知
在合理期间内,未在要约人指定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的,为承诺。
它变得无效,但必须适当考虑交易的情况,包括要约人使用的通信方法的速度。
秩序。配发的价格必须马上接受,除非情况不同。
(3)但是,如果是根据要约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既定惯例和习惯做法发行的,
投标人可以做一些行为,如与交付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以表示他的同意,而无需
通知应当发给要约人,承诺自行为作出时生效,但该行为必须符合前款规定。
在设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九条
(1)接受要约但包含添加、限制或其他变更的回复,为拒绝要约。
,并构成还价。
(2)但是,表示接受要约但含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添加或不
相同的条款和条件不会实质性地改变要约的条款和条件,除非要约人口头上或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过度的延迟。
反对它们之间差异的书面通知仍然构成接受。如果要约人没有提出异议,合同条款
它受要约条款和接受通知中包含的变更的约束。
(三)货物的价格、付款方式、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以及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对方责任范围或争议解决的附加或不同条件等。,均视为重大变更。
更多要约条款。
第二十条
(1)在电报或信函中规定的接受期内,报价人从电报送达或信函中规定的时间开始发送信息。
从信件的日期开始,如果信件中没有规定发送日期,则从信封中规定的日期开始。要约是通过电话、电
以传真或其他快捷通讯方式约定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算。
(2)计算承诺期时,承诺期内的法定节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
如果接受通知未能在接受期的最后1天到达要约人的地址,因为它在要约人当天营业。
如果地点是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受理期限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者书面表达了这一意思。
见对受要约人的通知。
(2)如果包含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其被正常且及时地送达。
如果发送给要约人,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不迟延。
口头或书面告知受要约人他认为要约无效。
第二十二条
如果撤回通知在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发价人,接受可以撤回。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合同即告订立。
第二十四条
为本公约本部分的目的,要约、承诺声明或任何其他“到达”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口头通知对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当面送交对方或其营业场所或通讯地址,如无业务。
地或邮寄地址应寄往对方的经常居住地。
编辑此段落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编辑此段落
第一章总则
第二十五条
一方违约的结果,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实际上是剥夺。
根据合同他有权期待的是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约方没有预料到。
明知和一个同样资质的通情达理的人处于同样的境地,也没有理由去预测这个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在生效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本公约本部分另有明确规定,有关缔约国应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式作出决定。
在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该通知被延迟或错误送达,或未能送达。
,并不使当事人丧失依赖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法院应
没有义务作出判决并要求具体履行这一义务,除非法院根据自己的法律不属于公众。
关于类似销售合同的范围愿意这样做。
第二十九条
(1)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议修改或终止。
(2)规定根据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书面合同,不得基于其任何
其方式根据协议变更或终止。但是,如果一方的行为受到另一方的信任,
,不允许遵守这一规定。
编辑此段落
第二章卖方的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一切单据并进行转让。
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货物交付和文件移交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货,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运输,卖方应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装运。
交给买家;
(b)如果合同涉及特定的货物或从特定的存货中提取,在上一款未指明的情况下。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的已提取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指明的货物。
如果货物在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
由买方处置;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时在其营业地将货物移交给买方。
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根据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交付。
如果货物有标记,或有关合同通过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明确表明,卖方必须向买方发送一份清单。
交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按照通常的时间表运输货物。
运输条件,通过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为货物运输保险,他必须应买方要求向买方报告。
买方提供所有可用的必要信息,以使其能够办理该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在下面规定的日期交货:
(a)如果合同中规定了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日期,则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时间,或者可以从合同中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当如此
除买方选择的日期外,应在该期间的任何时间交货;或者
(c)在其他情况下,货物应在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时间内交付。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日期进行。
交出这些文件。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之前已经移交了这些文件,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
在货物到达前纠正单据中的任何不符之处,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损失
合理的不便或不合理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规定的索赔权利。
什么权利?
第2节货物符合性和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必须与合同相符。
包装或按规定的方式包装。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货物除非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为合同。
不一致:
(a)货物适合于相同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合于在订立合同时明示或暗示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
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来说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提供给买方的货物样品或型号相同;
(d)货物应按照类似货物的通用方式包装,或者,如果没有这种通用方式,货物应按照。
以足以保存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货物。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没有必要这样做。
按照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1)当风险转移到买方时,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处理任何不符点。
对合同情况负责,即使这种不符合在该时间之后变得明显。
(2)卖方还应对前款所述时间之后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责,例如
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是由于卖方违反了他的一项义务,包括违反了下列有关条款
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用途或特定用途,或将保持特定的质量或特性。
任何保证。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之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该日期到来之前交付任何缺少的部件。
或弥补已交付货物的不足,或交付替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已交付货物,或
已交付货物的任何不符之处应予以补救,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应使买方遭受损失
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规定的索赔权利。
任何权利。
第三十八条
(1)买方必须根据情况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请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转运或买方需要再次装运货物,没有合理的机会对其进行检验。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转运或转船的可能性,而商检可能会延误货物的到达。
事物到达一个新的目的地。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发现货物不符,必须是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不符后的合理时间内。
通知卖方并解释不符的性质,否则将失去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未能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使货物不符合同规定,
通知卖方,他就失去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相一致。
不匹配。
第四十条
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就意味着卖方知道或不可能知道但没有通知买方。
一些事实,卖方无权援引第38条和第39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
意在根据此类权利或要求收取货物。但是,如果此类权利或要求是基于工业产权的,
或其他知识产权,卖方的义务应符合第42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制造的,不能依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权利。
有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这些权利或要求。
有限,此类权利或要求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
基本: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计货物将在某个国家转售或用于其他目的。
,根据货物将被转售或用于其他目的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
(2)卖方在前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这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该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遵守技术图纸、图样,
程序或其他规范。
第四十三条
(1)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者要求的,
将这一权利或索赔的性质通知卖方将失去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
(2)如果卖方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性质,他没有权利帮助。
引入上一段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尽管有第39条(1)和第43条(1)的规定,如果买方未能
如果给予所要求的通知有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的规定降低价格,或要求赔偿利润损失。
损害赔偿。
第三节卖方违约的救济
第四十五条
(1)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
(a)行使第46至52条规定的权利;
(b)根据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应因其行使而受到其他补救措施的限制。
失去的权利。
(3)如果买方对违约采取了某种补救措施,法院或仲裁庭不应给予卖方任何宽限。
句号。
由于字数问题,回答无法完整。/view/1505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