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亚洲湾科技城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科技城包括南山港、深海科技城、南繁科技城、科教城、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三条科技城要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创新体制机制,率先开展科技城开放合作、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高水平推进深海科技、南繁科技、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和中转研发、遥感等产业发展。第四条科技城鼓励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创新活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集成创新体系。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五条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城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决定科技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科技城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行使科技城的社会管理职能,具体范围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科技城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在科技城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人机构,具体负责科技城的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工作,并根据授权或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第七条科技城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但按照有关规定任命的除外。

科技城管理机构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可从境外选聘。第八条科技城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或者引进开发经营企业,委托企业负责科技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产业投资、招商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参与科技城管理服务的组织实施。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授权,科技城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九条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管理权限委托或者委托科技城管理机构依法行使。

不宜下放或委托行使管理权限的,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科技城设立机构。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科技城管理机构、驻市机构应当明确在科技城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科技城管理机构建立科技城行业治理机制,建设科技城行业治理、社会参与和咨询讨论的公共平台。第十一条三亚市应当在科技城建立廉政监督机制,依法对科技城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廉政监督。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二条三亚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科技城总体规划进行部分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科技城管理机构负责根据科技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科技城周边地区的相关规划应当与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十三条科技城开发建设应当严格遵守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严格出入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坚持绿色发展。

科技城的开发建设应当保护自然景观格局和历史文化资源,体现自然、传统和现代相融合的城市特色。第十四条科技城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水网等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配套服务的统筹规划和同步建设,推进产城融合、港城融合、城乡融合、农旅融合。

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科技城及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区域一体化布局和协调发展。第十五条三亚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科技城管理机构负责科技城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但征地除外。

科技城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授权进行土地储备,可以通过租赁、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科技城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但不得影响土地的正常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