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网络版权,没有被投诉,却被查出,算不算犯罪?

如果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来说,就是针对侵犯网络版权的对策。

采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的法院管辖,是国际通行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纠纷管辖法院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的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点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设备的所在地视为侵权地。”据此,我们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地域管辖分为五种情况。

2.1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

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是适用于民事侵权的一般管辖原则,当然也适用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法律的国界性,这一原则不能适用于互联网在不受国内法管辖的外国领土上侵犯本国国民著作权的行为。

2.2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传统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主要依据,也应当是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主要依据。在互联网著作权侵权中,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互联网浏览信息,因此这些地方可以被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的地方;如果不承认任何接触到侵权信息的地点都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的地点,那么就很难确定一个地点是侵权结果发生的地点。因此,直接采用这一标准可能会在实践中造成混乱。

2.3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是确定传统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基本制度,所以对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应该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如上所述,当被告在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外时,这一原则不便于使用。

2.4受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行为地域管辖的一项特殊原则。在网上访问或复制有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终端电脑;二是通过互联网访问相关内容的服务器硬盘。如前所述,服务器是计算机网络的核心,网络服务器是物理存在,通常在某个固定的地方,因此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以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更符合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特点。但是,在网络活动中,行为人很少关注并且实际上很难知道某个服务器的具体地理位置,而服务器的位置一般与案件无关,因此对于服务器所在法院的管辖权仍有很多争议。

2.5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网络作品全球应用体系尚未建立的今天,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难以查找,且受国界限制,服务器所在地不为大多数人所关注;此外,传统民法中侵权行为属地管辖的基本制度(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和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特殊属地管辖制度(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往往违背民事审判的效率和效益原则, 鉴于上述地域管辖制度的不足,有必要提出一个相对完善的地域管辖制度,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克服了上述四种管辖制度的不足,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规制具有深远的意义。我认为,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属地管辖,不妨大胆尝试全部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案件有多个原告在不同地区的,由原告协商决定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确有困难,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认为由其他法院管辖更为妥当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之间转移管辖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