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有哪些步骤?
(1)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包括争议著作权存在并能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证据、原告与争议著作权之间关系的证据、侵权存在及实施侵权的具体方式的证据、被告与侵权之间关系的证据、侵权获利及侵权程度的证据等。
(2)证明涉嫌侵权的著作权成立。
第一,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属于原告。即原告作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外国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主体资格。而且原告与著作权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著作权属于原告,是许可使用的。
第二,证明争议作品的存在。即原告应提供具体作品,如书籍、录音等。
第三,证明作品在中国享有著作权。即证明作品是原告创作的,并提交作品手稿,注明创作完成时间,以排除他人抄袭的可能。而且原告的作品内容合法,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且作品还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内。
(3)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具体侵权方式。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者邻接权客体的,原告应当证明侵权行为是被告所为,相关证据是被告所用。比如,未经授权复制、出版、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需要到市场购买侵权商品。为了使证据更准确、更有说服力,原告可以聘请公证处的公正人员一起购买侵权商品,请公正人员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公正处理,并制作公证书。
一般来说,只要原告证明了特定侵权方式的存在,也就证明了侵权的存在。
(4)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作为原告,选择法院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原告原则、被告原则和选择较大城市原则。这主要是因为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会有差异,甚至是很大的差异,而侵权诉讼案件通常会有几个法院可供选择,所以采用上述三个原则对原告是有利的。
(5)起诉前的措施
作为原告,应该考虑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继续侵权,固定一些重要证据,保障胜诉后的实际经济赔偿。这些做法都是为了在诉讼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胜诉后保护原告的财产。
(六)立案和开庭准备
(7)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自己因侵权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者被告获得非法利润的证据;许可他人使用时获得许可费的证据。并提交原告维权合理费用和原告名誉损失的证据。以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侵权的证据
这才是最重要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相似加联系”的原则,即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软件与被告软件相同或者构成实质相似,且被告已经联系或者可能联系过原告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的存在。
(1)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
(2)被告软件的程序和文件;
(3)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的程序和文件经过对比是相同或者实质上相似的证据。这个证据最好申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证明力也高;
(4)被告接触了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件,只要能证明接触的可能性。比如原告原来的软件开发人员跳槽去了被告的单位工作。
上述程序和文档主要指相应软件的源程序和与源程序开发相关的开发文档;但一般来说,原告很难获得被告软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告也会拒绝提供软件的源程序。此时,如果原告能够证明两个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实质上相似;或者虽然不同或实质上相似,但在被告软件的目标程序中有原告软件的独特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操作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原告损失的证据
这是要求赔偿的主要依据。原告首先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以按照被告的违法所得要求赔偿。注意,这是一种递进关系。赔偿金额还应当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四,其他证据
(1)被告过错的证据往往包含在上述三类证据中,有时甚至是显而易见、不言自明的。
(2)因果关系的证据也包含在上述三类证据中。举证的难度往往不在于原告是否有损失,而在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否全部来自被告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