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额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诉讼标的额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集中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等文件。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集中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