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规定

法律分析:1。国有公司的总经理和高管是有行政级别的,属于国家干部。按照干部任免原则任免,由主管部门任免。2.非国有公司和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出资人(通常是出资人)任免。合营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般出资最多的人为董事长),由董事会任免。3.公司的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公司的高级职员和打工仔,都是由“老板”任命的。国企的“老板”是国家,所以由代表国家的主管部门任命。非国有公司的“老板”,独资公司是出资人,合资公司是股东。个人独资公司的出资人拥有公司的最高权力,有权任免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在于股东会,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老板权”,公司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4.在公司中,出资比例就是表决权比例。所有出资均享有所有权利。出资万分之一有表决权,出资千分之一有表决权,出资千分之一有表决权,出资百分之一有表决权。如果你的出资额达到565,438+0%以上,基本可以担任董事长,对总经理和高管的任命有很大的发言权,并最终行使决定权。5.公司有很多种,根据公司的债务承担可以分为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被称为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的名称有很多种,任何公司名称中没有“有限”二字的都是无限责任公司。公司产权的归属也可以分为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两类。不同类型的公司产生不同的总经理和高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