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全包括哪些行为?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概念中,为了避免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者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可以对有关当事人因其申请而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没有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提供担保,将裁定驳回申请。

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可以适用于下列情形:

1.离婚案件中,制止一方擅自带孩子出境;

2.在相邻关系的情况下,制止一方实施妨碍和平或安全的行为,如噪音、灯光、违章建筑等。

3.环境保护案件中的环境污染或危害行为,如解毒、排污、排气等;

4.在劳动争议中维持劳动关系和不解雇或暂时解雇员工的决定;

5.在公司股权纠纷中,裁定允许股东查账、暂停股权转让、公开投票记录;

6.披露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7、其他不能满足先予执行申请条件而可以适用保全行为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提供担保,将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责令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