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前夕,各大媒体对该法高度关注,以人民网为代表的网站邀请了多位反垄断法专家在线答疑。事实上,无论是反垄断法学者,还是商务部等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还是人大立法代表,在接受采访时都经常提到一点,那就是我们的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对这一观点的理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这里的“垄断国家”其实应该是指“现有的垄断国家本身”,分为三种情况。首先是自身技术优势至今形成的垄断地位,最大的例子当然是微软。比尔·盖茨凭借其无与伦比的技术天赋和商业头脑,将微软打造成为拥有80%市场份额的绝对垄断企业。第二种是通过基础设施网络形成的垄断状态,如电信、水电等行业由于拥有自己的基础设施网络,其他企业难以与之竞争;第三种是法律或者国家行政法规形成的垄断,比如国家对一些重要行业的控制,导致这个行业的企业垄断。

(2)如果我们理解“非反垄断国家”。很多人把非反垄断地位当成维护大型国企的借口,其实是出于对“非反垄断地位”的一些误解。“非反垄断国家”更准确的含义应该是不直接破坏现有的垄断状态,也不直接拆分企业。在反垄断法的长期实践中,反对直接割裂企业现有的垄断地位。当初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分拆案终于不了了之。因为直接破坏现有垄断状态的最大弊端就是损害了市场参与者的安全感。从经济学上讲,企业的目标当然是利润最大化。有些企业因为技术出众而大赚特赚,也因为规模效应而产生更大的利润。它能以更低的价格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最终让自己处于相对有利的市场地位,这无可厚非。因此,如果直接破坏现有的垄断状态,将其拆分,无疑会极大地打击创新的积极性和企业管理的进取性。我们不直接拆分,但是可以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运营商的集中控制,限制企业提升市场支配地位的努力。

(3)我们“不反垄断”,但我们认为“垄断”本身对市场是有害的,所以我们会对垄断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更严厉的监控,对其设定更高的标准;所以我们应该尽一切可能防止垄断的出现。“防止垄断的出现”是整个反垄断法的一个关键词组,我们不能直接削弱或掠夺企业所拥有的市场地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使其停止损害竞争、停止恶意收购、停止滥用知识产权并对其进行罚款来达到维护市场竞争的目的。

(4)“垄断”是一切罪恶的真正根源。企业之间签订垄断协议,划分市场销售范围,或者约定产品价格等。,直接伤害了整个市场的竞争,让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垄断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高价销售产品,或者通过掠夺性低价销售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设置高门槛甚至直接关闭市场进入的可能性。这些都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最直接的行为。“垄断国家”只是一个间接因素。一个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有足够的力量和可能破坏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但这只是一种可能。如果敬畏反垄断法的力量,或者选择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正常的竞争商业行为,努力创新,以低成本高质量的服务赢得消费者的心,就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