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骗子了吗?一个私人钱币商把我带到了上海。我到上海后,他说要签保证书。

《文物保护法》规定:

1.下列物品为国家保护的文物,只能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在许可的范围内专营,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

(一)191年以前在国内外制作、生产和出版的陶瓷、金银器、青铜器及其他金属制品、玉器、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材料的雕刻、雕塑、家具、字画、拓片、书籍、文献、刺绣等。

(二)1911至1949在中国和外国生产、制作、出版的前款所列物品,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具体类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1949之后去世的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名单由国家文物局确定。

二、下列物品经批准可以在旧货市场出售,但必须实行文物监管(以下简称文物监管物品):

191至1949在国内外制作、生产和出版的陶瓷、金银器、青铜器和其他金属制品、玉器和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材料的雕塑、雕塑、家具、书画、拓片、拓片、书籍和碑文。

三是文物行政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把旧货市场文物监管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出售监管文物的二手市场所在地区应当具备必要的文物保护行政和专业力量,能够有效监控和管理当地文物流通秩序。各地二手市场是否允许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在二手市场出售监管文物的经营者,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在旧货市场销售文物监管物品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职和兼职文物监管人员参与旧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文物监管办法。

发现非法经营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国家保护文物或者第二条所列监管文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给予经营者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撤销监管文物经营权、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知识产权文化交流”听起来像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