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1.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当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功能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识别的作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新商标法对这一条款做了很大修改。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2.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申请商标的“一卡通”字样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上具有一定的叙事特征,但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一卡通”字样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联系,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此外,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在类似服务中也使用“一卡通”一词。申请的商标使用后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一些描述这种商品或服务特征的标志,在初始阶段会因为缺乏商标的明显特征而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简单,与商品直接相关,因此很容易被消费者识别。如果经过企业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上述情况的标志与企业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消费者看到一个logo,自然会认为这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所以这个logo实际上起到了商标识别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