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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秘密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自己企业的哪些信息可以、需要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因此,商业秘密的认定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哪些信息可能是商业秘密?如何筛选出真正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理论上,从企业本身的角度来说,只要不是法律规定应该披露的信息,都可以纳入商业秘密的范围,但实际上,考虑到成本和收益,商业秘密越多越好。将不应纳入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界定为商业秘密,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也增加了保密工作不必要的难度。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完整的技术方案、阶段性技术成果和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可以是针对具体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商业信息是在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掌握的一种信息源,可以将公司与客户紧密联系起来,达到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获取利润的目的。

例如,中小企业的商业秘密可能经常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研发

1,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开发方案、开发方法,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阶段性成果;

2、产品设计、设计图纸及关键数据、配方、工艺、试验数据;

3、实验室的建设和配置,R&D人员的结构、层次和规模;

4、新产品测试计划,包括测试方法、时间、地点、数据等。

5.对企业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研究开发项目和计划;

6、制定科研发展规划,规划过程中的重要预测和分析数据。

(2)技术成果和生产类别

1,产品制造技术及关键设备;

2、技术诀窍、原料配方及其生产工艺、生产设备;

3.尚未进入市场或申请专利的新产品;

4.公司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的重大创新;

5.未公布的产品开发计划和产品结构调整计划;

6、新产品的生产计划、产品合格率、试制和投产情况;

(3)营销业务类别

1,货源及价格,供应商名单及相关信息;

2.营销策略、营销合同、国内外销售市场网络和客户名单;

3.成本和价格的内部核算;

4.对外谈判中的谈判方案、价格卡和对外询价报价资料;

5.对外合作中合作方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我们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关事项;

6、对外招标、投标标底及方案;

7、法律事务信息及相关法律文件等。;

8.未公布的短期和长期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和措施。

(4)财务、会计和人力资源

1,未公布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种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2.资本状况和债权债务;

3、公司组织机构、工资总额、人事管理、劳动合同、员工收入、个人账户及相关统计报表;

4、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福利项目。

(2)识别标准

从上面的列表可以看出,企业中可以纳入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浩如烟海,如何筛选出真正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需要一定的标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人将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分为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只有满足这四个条件的信息才能称为商业秘密。从企业外部审查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标准当然是正确的,但从企业内部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来看,是不能照搬的。至少保密性不是企业认定自己商业秘密的标准。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需要加强保护,当然也不能否认自己的商业秘密。

一般来说,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自己的商业秘密:

1,基本要求

(1)值。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所以第一个要求就是要保护的信息具有保护价值。价值体现在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上,既包括实际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也包括通过未来使用所体现的潜在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当然,价值包括实用性,只有能够实际使用的客观信息才是有价值的。

(2)保密。商业秘密,顾名思义,当然要保密,否则即使是能给企业带来价值的信息,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保密是相对的,包括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信息,以及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知但其与该领域的直接联系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不排除部分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或人士知晓该信息,也不排除其他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该秘密,只要不泄露并使其在同行业内广为人知。

2.反向验证

作为辅助手段,企业是否将某一信息定义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可以从反方向进行验证,即如果该信息被泄露,是否会造成以下后果之一:

(1)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

(3)阻碍公司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4)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地位。

3.这是最好的方法吗?

也就是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优于或至少等同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法。这个因素需要具体分析,但也有一些经验规律可供参考:

(1)企业的商业信息应受商业秘密保护;

(2)未完成的技术方案、试验结果、不符合专利要求的技术、生命周期短的技术信息以及一旦公开即失去权利的技术信息,应当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在发明专利公开之前,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之前,应当使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四)通过逆向工程容易获得的技术适合专利保护的;

(5)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尽量采取将核心创意作为商业秘密,对周边成果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

(6)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要求的商业秘密载体的原始资料,如图纸、模型、计算机文档等应予以保存,这不仅是商业秘密的有力证据,而且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版权保护可以考虑进行救济。

(三)保守秘密

保密是指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分类,限定知道的范围。《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将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秘密”、“秘密”三个等级,可供企业参考。当然,为了便于中小企业管理,商业秘密也可以分为“绝密”和“秘密”两个级别。不管是什么分类方式,一般来说,绝密事项是涉及公司发展和利益的重大研究项目和重大决策。一般由企业领导作出最后的决定是合适的,他们的了解仅限于公司的主要领导和他们直接指定的人。

因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和承担R&D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该是本部门(项目)商业秘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只有他们最清楚自己接触和掌握的哪些信息需要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可以制定一套程序和相关文件(如确定涉密事项的审批表),各部门根据上述确定商业秘密的标准,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初步筛选,初步确定密级,以确保产生商业秘密的部门及时承担保密义务。

(4)解密

如果一个秘密被保留,它将被解密。虽然商业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但国家利益和公众的知情权并不冲突。理论上,保密期限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但是,如上所述,已经不必要地保密的信息仍然保密,只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也会让人质疑企业的商业秘密制度,进而怀疑其所谓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

1.解密时要考虑的因素:

(1)为大众所知。

公众所知的包括:已被媒体公开、被同行广泛使用、被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普遍掌握。能够通过直观或者简单的测绘、拆解等方法获得的公共产品的技术信息,视为为公众所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不构成公共知识。

(2)是否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是否优于商业秘密保护方式。

(3)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信息是否被证明是实用的、客观的和可行的。

(4)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相关人员是否知道其掌握或接触的信息是应当保密的信息。

2.解密过程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单位或保密专员负责定期对保密事项的上述因素进行调查,对符合(1)至(3)项要求但不符合(4)项要求的,责成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对人为过失的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对不符合(1)至(3)项任何一项的,提出解密意见并说明理由,经与涉密事项相关部门协商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议决定。

第三,商业秘密的管理

商业秘密管理有两个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泄密;一旦泄密可以及时处理并受到法律保护。

(一)管理结构

视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可设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团队,规模较小的企业可由公司法务部门管理或只设保密专员。应注意简化原则,尽量缩小接触商业秘密的人群范围;同时,不管是哪种结构,都要保证必要时能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专项管理小组或保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1,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完成日常任务;

2.执行公司下达的保密工作文件和保密工作安排;

3.检查并协助各部门负责人完善公司关键岗位的保密制度和措施;

4.检查各部门执行保密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5、配合各部门追查泄密和盗窃案件,堵塞泄密漏洞,并按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6.宣传保密知识,使公司员工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法规。

企业主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1,发布公司保密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

2.确定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

3.协调各部门的保密工作;

4.审批公司机密信息的对外发布和交流;

5.听取公司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汇报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紧急情况,并作出处理决定。

此外,企业的技术研发、生产、财务、销售等部门的负责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主要包括:

1,抓好本部门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初选和初定密级;

2.遵守各项保密制度,执行公司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和决定,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3、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形成的书面材料报送备案。

(2)安全措施

1,关于安全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对外认定商业秘密的重要要件之一,因此也是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的必备内容。但同时,常识告诉我们,保密措施的采用是有限度的,再先进的措施也不能完全保证商业秘密不会被泄露。毕竟,商业秘密本质上是无形的信息。我们可以防止有形的载体被恶意传播,但不可能阻止人们的思想和交流。而且采取保密措施的力度与企业的成本密切相关。正因为如此,法律上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并不需要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百分之百防止秘密泄露,否则就不需要法律保护。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比较明确的表述可供参考,其中第三款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视为权利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

(一)限制保密信息的知晓范围,仅告知必须知晓其内容的相关人员;

(2)采取锁定机密信息载体等防范措施;

(三)保密信息的载体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机密信息使用密码或代码;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机密机器、工厂、车间等场所限制参观或提出保密要求;

(七)保证信息保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这一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二是“正常情况下足够”,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法律上对保密措施的最低要求是“防君子而不防小人”,当然更好,但不达到也不妨碍商业秘密的构成。通俗地说,企业应该给自己的大门上一把锁,让别人知道门里面的东西就是企业的秘密。

清楚了这一点,相信很多中小企业主都不会再觉得商业秘密那么高不可攀了。司法解释中列举的七项保密措施,在企业日常经营中通过适当的注意和防范就可以做到,更何况法律只要求其中一项。当然,作为权利人,企业自身也要尽可能做到。毕竟,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补救。

2.可能的泄密方式及相应措施:

(1)内部员工泄密。

在职员工可能无意中泄露商业秘密,也可能受利益驱使向他人提供企业的商业秘密。离开公司后,员工也可能会泄露他们在职时了解到的商业秘密。

l向新员工发放员工手册,签署录用承诺书,告知其保密义务;

l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l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l与掌握重要机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l对于即将离职的,收回其保管的机密资料(包括复印件和各种物件),提前调离重要岗位,并派人接手客户;

l签署离职承诺书,办理商业秘密载体交接手续;

l与离职人员面谈,重申保密义务,及时了解离职人员的去向和职务,判断是否有损公司利益,必要时向接收单位发函告知离职人员在公司的职务和保密义务。

(2)从第三方窃取秘密

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能够给企业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正因如此,他们往往成为竞争对手窃取机密的对象。

l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借阅和复印制度;

l建立废弃文件和载体的销毁制度;

l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l建立保密会议的保密和通知制度;

l在关键地区建立预警和监测系统;

(3)在对外活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

对外活动包括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参观、考察;对外合资与合作;对外宣传报道、发表论文或科技文献等。,所有这些都可能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

l严格限制对外活动中知悉商业秘密的范围;

l对外合资合作中签订保密合同;

l宣传资料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l建立论文或科技成果发表的评审制度;

l建立访客、住客、来访者管理制度。

(3)泄漏警告和响应

如上所述,再先进的安全措施,也不可能保证不泄密。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在发生泄密事件时的应对体系,确保在发生泄密事故时能够及时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以挽救和恢复为首要目标,尽可能地减少和减缓商业秘密的损失,并为其保密。同时对外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赔偿泄密造成的损失,对内处罚泄密责任人,防止泄密事故再次发生。

1,预警

“预警是指危险出现之前的警告”(维基百科)。由于商业秘密泄露的不可逆特性,在事件发生前进行预测和预警显得尤为重要。

(1)预测

各保密人员和部门(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承担监控责任。一旦发现本部门或本项目存在商业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单位或保密专员,必要时向企业领导报告;

(2)调查

保密人接到举报后,应当尽快开展调查,对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商业秘密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泄露的对象、是否已经公开或者部分公开、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手段、泄露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

(3)初步评估和处置

l如果有泄漏尚未暴露的可能性,应指示相关人员立即采取安全措施。涉及人为失误的,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l如果发生泄密事件,保密员和相关法律人员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泄密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以及企业能够和能够采取的措施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提交企业领导决策。

2.应急响应

(1)组成应急处理小组。

重大泄密事件应成立应急处理小组,由商业秘密管理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外聘律师等组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2)转换保护模式

根据泄露的程度和情况,可以考虑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以保护受到威胁的商业秘密。

(3)采取措施转移涉嫌泄密的员工。

也就是说,将该员工调离原岗位,使其不再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或泄密事件的扩大。

(4)向商业秘密获取者发出警告。

必要时,向可能已经获得或已经获得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发函,警告其所获得的属于公司商业秘密,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主动寻求与公司和解。

(5)在存在侵权人且侵权人同意赔偿的前提下寻求和解。

在泄密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和解是避免商业秘密范围扩大造成进一步损失的优先方案。在制定和解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资产、信誉和同意支付的赔偿金额,分析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制定最佳和解方案,同时充分收集和准备证据,为进一步采取措施做准备。

3.寻求法律救济。

作为最后手段,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行政保护、向法院起诉民事保护、向公安机关举报刑事保护,法律依据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