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5万以下的假货怎么处罚
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别方法:
1.假冒商品:在制造商品时,逼真地模仿他人产品的外观,或者擅自复制、销售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以假冒他人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为冒用和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标志的产品。
2.假冒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准生产的产品。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使顾客和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假冒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丧失性能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许可标志的;
(二)伪造或者使用虚假产地的;
(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
(6)失效或变质;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8)标示的指标与实际情况不符;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改正的,视为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1)无相关单位的检验证书或销售许可证;
(2)未用中文标明国内产品的名称、生产者和原产地(未标明重要工业品的地址):
(3)限量使用且未标明有效期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五)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按照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但未标明的;
(6)无中文说明的高档耐用消费品。
(七)属于次品(包括残次品、次品)且未在商品或者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次品”字样的。
(8)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未标明相关标志和使用说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