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服务网点设立“四统一”管理办法(制度)

关于印发《深圳旅行社“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旅发[2004]24号

为促进我市旅行社规范经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旅行社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行社“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旅行社依法规范经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各类旅行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四统一”管理,是指旅行社及其内部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不得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全部或部分经营权。

第四条统一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是旅行社正式聘用的员工,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二)旅行社实行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业务部门的聘用由旅行社统一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档案由旅行社统一建立和管理;

(三)营业部员工的工资福利由旅行社支付,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的费用由旅行社支付;

(四)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办公用品和业务设施由旅行社租赁或购买;

(五)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标志和品牌;

(六)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七)营业部的业务范围限于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但负责旅行社总部业务具体操作的部门除外;

(八)有资质的旅行社应对其业务部门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九)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旅游投诉电话号码牌和旅游提醒牌,提醒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和索取正式发票。

第五条统一财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旅行社及其营业部应当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收据和书面合同;

(二)旅行社应当对其业务部门使用的发票、收据、书面合同和印章进行统一管理;

(三)业务部门的财务人员由旅行社委派,直接向旅行社负责。营业部的资金转账和团款结算由旅行社统一进行。

第六条统一招标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旅游产品由旅行社统一设计策划,业务部门不得自行推出产品;

(二)旅游产品价格由旅行社统一制定,经营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产品价格;

(三)促销活动由旅行社安排,经营部门不得发布旅游广告或自制宣传品。

第七条统一接待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营业部招徕的游客由旅行社统一安排,营业部不得自行离团或参团;

(二)旅游团队的规划和调配,以及导游和领队人员,由旅行社统一操作和安排;

(三)旅行社、旅游供应商与其他旅行社之间的业务合同,由旅行社统一签订。

第八条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四统一”管理规定的旅行社,市旅游主管部门将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