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法差异概述
公司法的修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的企业制度管理。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的修改使公司法更加实用,降低了部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准入门槛,解开了公司人格的神秘面纱,从诉讼和公司账户准入的角度增加了股东对整个公司的管理权限和知情权限。它规范了整个企业的行为准则,在法律意义上对其进行了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条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了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性缴足出资的规定。
而是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认缴制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时,对注册资本进行规划和承诺,注册资本不一定缴入企业银行账户,不需要专门验资证明资本是否实际到位。但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全额,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