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仲裁的争议有哪些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争议包括: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发生的争议;因退市、辞退、辞职、辞职产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人。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合同纠纷。包括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租赁、借贷等合同纠纷。

(二)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买卖和租赁合同纠纷。

(3)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四)金融、财产保险、证券期货交易纠纷。

(五)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版权和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六)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涉外销售、寄售、运输、技术转让、租赁、保险及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纠纷和其他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合同纠纷。

(七)海事和海事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租赁、海上拖轮、海上保险合同等纠纷。

(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民间借贷、个人合伙、公司事务合同等纠纷、财产侵权等非合同纠纷。

下列争议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产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