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贸易的国内法规和保障措施研究?

下面是仲达咨询公司带来的关于建筑服务贸易国内法规和保障措施的研究,供大家参考。

世贸组织最基本的目的是促进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乌拉圭回合最终成功地将服务贸易纳入了多边贸易体系。然而,作为谈判和妥协的结果,《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本身并没有完全解决服务贸易领域的所有主要问题,其条款存在许多模糊之处。这显然不利于服务贸易自由化。

因此,GATS授权成员国继续就一些悬而未决的重大问题进行谈判并制定规则。“国内监管”和“紧急保障措施”(简称ESM)是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的焦点议题。这些问题的谈判和新规则的制定也将对各国建筑业和国际建筑服务贸易产生巨大影响。

1国内法规和无害环境管理问题的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要素自由流通为基础的经济全球化趋势风起云涌,所谓的无国界经济正在全球范围内形成。自20世纪60年代服务贸易出现以来,其规模和内容也迅速扩大。它独立于商品贸易,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一直在上升。其总额已超过1万亿美元,约占国际贸易总额的1/4。WTO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要素的自由流通,从而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其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持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以巩固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

然而,尽管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主流,但贸易保护主义仍在涌动。基于自身的政治和经济考虑,缔约各方往往采取各种市场准入限制和贸易壁垒。就服务贸易而言,尽管没有关税壁垒,而且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性承诺已被写入减让表,但各成员仍在实施大量其他类型的管理措施——WTO将其命名为“国内法规”,这已成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巨大障碍。在建筑服务贸易领域,成员国对建筑服务的管理法规尤其“多而异”。一方面,世贸组织成员有权也需要利用某些国内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国内建筑市场和活动。另一方面,各成员实施的大量不同的法律法规给建筑服务贸易自由化带来了巨大障碍。因此,要推进建筑服务贸易自由化,解决这一矛盾已成为关键问题。与此同时,“紧急保障措施”问题也成为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一个焦点。安全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协定中常用的条款之一,它为缔约方保护本国产业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贸易保护主义和保障条款本身的缺陷,该条款经常被滥用,成为贸易自由化的障碍。由于利益的不同,WTO成员对服务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一直存在争议。

由于上述“国内规定”和“保障措施”的滥用已经严重影响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宗旨和目标,而GATS的相关规定由于成员的妥协仍然模糊不清,因此世贸组织授权成员继续谈判并制定规则,而这些新规定对成员的经济利益影响很大,成为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的焦点。

2国内法规和无害环境管理问题对中国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在世贸组织的行业分类中,建筑业属于服务业。因此,作为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国内法规和保障措施及其新规则的制定必将对各国建筑业和国际建筑服务贸易产生巨大影响。就国际建筑服务贸易而言,世贸组织成员尽快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有利于国际建筑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发展。

就我国建筑业而言,行业的资金、技术、管理和整体经济效益仍处于较低水平。国内外市场隔绝,竞争经验和能力欠缺。如果国内建筑服务市场全面开放,国外的竞争者必然会给中国的建筑业带来很大的冲击。国内法律法规是保护国内建筑业的有力手段;应急保障措施一旦确立,还可以为建筑业提供一个“安全阀”,对控制外国竞争者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及相关活动起到重要作用。

同时,国内法规和紧急保障措施是影响中国建筑业进入国际建筑市场的重要因素。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其他行业相比,中国建筑业已成为中国服务贸易的主要出口行业,也是中国在新一轮WTO服务贸易谈判中向相关成员国要价的主要部门。2001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施工服务出口成交额达到98亿美元,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30%。近年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规模已达到国内建筑市场的5%,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促进了设备材料出口(2002年高达约60亿美元)。因此,建筑服务贸易在中国服务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中国在2002-12年向WTO提交的报告显示,中国的建筑和工程设计企业在进入国外市场时,遇到了其他国家各种“国内法规”的限制,对中国建筑业“走出去”形成了巨大的障碍。

3国内监管问题的起源和发展

服务贸易主要是“隐形贸易”,往往生产、销售、消费同时进行,不经过海关。因此,其管理模式与货物贸易有显著区别:货物贸易依靠关税,相对清晰、客观、统一;但是,服务贸易取决于各国的国内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往往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和不同的要求。一方面,由于各国服务业发展水平和管理方式不同。另一方面,服务部门之间差异很大,很难统一世界各地服务部门的管理标准和要求。

有鉴于此,WTO将这些措施命名为“国内法规”,并授权成员进行谈判。“国内条例”是指不属于GATS第16条和第17条的五类非歧视性措施(资格要求、资格程序、许可要求、许可程序和技术标准),它包括“一成员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条例、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为便于成员讨论,WTO秘书处对构成“国内法规”的五类措施提供了以下参考定义(GATS自己并未定义):(1)资格要求是指服务提供者为获得证书或执照必须满足的实质性要求,通常与教育、考试要求、实践培训、专业经验或语言要求等事项有关;

(2)资格程序是指与管理资格要求相关的行政规则或程序规则,包括申请人为了获得某些资格而必须遵循的程序(包括需要满足的行政要求)。具体例子有:在哪里报名参加教育计划、报名需要满足的条件、获得资格的替代途径(如资格等同)、组织资格考试等。

(3)许可要求(Licensing requirements)是指服务提供者为了获得提供某种服务的正式许可而需要满足的实质性要求,包括住所要求、费用、设立要求、注册要求等。

(四)许可程序是指与许可申请的提交和审查有关的行政程序,包括许可听证的时限、申请许可所需材料的数量和信息总量等措施;

(5)技术标准是指既可以适用于服务特性,也可以适用于定义本身和服务交付方式的要求。比如一个标准可以规定申请审计服务的内容,这时就关系到服务的定义,另一个标准可以列出审计师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或者行为准则。

目前,WTO负责国内法规的谈判,由服务贸易理事会于6月5438+0999-04日设立(此前由专业服务工作组负责),相关谈判已取得不少进展。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推动下,服务贸易理事会经过4年的反复磋商和讨论,于1998-12通过了会计部国内规章制度,为其他专业服务部门的相关谈判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参考。世贸组织准备将其扩展到其他“专业服务领域”以形成普遍规则,并已要求其成员首先在国内征求意见。在上述“专业服务领域”中,包括建筑设计、工程服务、城市规划等建筑服务领域。

与此同时,世贸组织开始汇编成员提供的国内法规各种限制的例子。2002-12中国根据中国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在进入国外市场时遇到的几种国内法律法规限制,向WTO提交了一份报告,其中列出的一些限制被服务贸易理事会秘书处正式列入“国内法律法规限制实例”。2003年2月,日本提交了基于会计准则的“国内法规附件草案”的正式提案,并根据成员的意见于2003年5月提交了第一份修订草案。目前,世贸组织成员已在日本提案的基础上开始实质性谈判,并就日本提案的部分内容提出了补充或替代案文。2003-07-01欧盟和印度分别提交了“许可程序指南”正式提案和关于承认的非正式提案,并就各自关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

从中国建筑业的角度来看,目前关注的问题是,我们应该积极分析和研究国内监管问题的哪一个或几个领域来制定标准,或者在某一个领域解决哪些问题,对日本、欧盟、印度等成员的提案应该持什么意见。

4保障措施的起源和发展

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协定中最常用的条款之一,在有效保护成员国内产业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形象地说,它是WTO机制中的一个“安全阀”。因此,自WTO成立以来,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数量不断上升,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相对落后,一些部门或行业很可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用一套保障机制来妥善保护它们。

但是,如果保障条款被滥用,必然会阻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因此,避免保障措施的滥用,防止“灰色区域措施”的蔓延,也成为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个关键。乌拉圭回合将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为议题之一,最终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它由14条款和1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保障措施的调查、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补偿谈判和报复、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禁止“灰色区域”措施、通知和磋商、多边监督和争端解决等。该协定确立了保障措施的非歧视性以及严格的执行条件和程序。世贸组织高度重视保障措施规则的制定,并指定GATS规则工作组负责相关谈判。GATS第10条(紧急保障措施)第一款规定“关于紧急保障措施的多边谈判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进行”,并要求谈判应在1998-01-01之前结束。然而,由于涉及的利益巨大,各方分歧明显,《GATS规则》工作组多次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结束谈判。作为全球最大的服务出口国,美国显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服务贸易的“障碍”越少越好,因此一直在“质疑”ESM谈判的“必要性”。然而,大多数发达成员,包括一些发展中成员认为,由于服务贸易条款的复杂性和保障措施的贸易限制,对紧急保障机制的可行性和如何使用存在疑虑,因此应谨慎处理。然而,以东盟为首的一些发展中成员非常积极地参与了无害环境管理谈判,并向秘书处提交了具体的框架提案。就建筑服务贸易而言,保障措施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对一国建筑业的“严重损害”,一旦发生“严重损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及采取紧急保障措施可能产生的影响。

5 .研究国内法规和保障措施的原则

世贸组织协定的等级效力仅低于成员国宪法,高于其他国内法,所有成员的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和行政审批活动均在其管辖之下。因此,国内法规和保障措施对国际建筑服务贸易和中国建筑业的发展影响很大。为了维护中国建筑业的利益,充分利用多边规则制定的机遇,为中国建筑服务出口创造良好的环境,有必要从中国建筑业和国际建筑服务贸易的角度研究上述相关议题,并向WTO提出中国的建议。

(1)根据促进贸易自由化、促进市场合理竞争和适当保护的原则,通过对上述“国内法规”和“保障措施”的研究,明确哪些国内法规构成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贸易壁垒,并对如何进行规制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关的原则、措施和方案。本文研究了建筑服务贸易领域“保障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探讨了其合理可行的运行机制。研究的关键是如何在满足成员方对其国内建筑市场合理管理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各种国内法律法规造成的贸易壁垒,促进建筑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2)从维护中国建筑业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有针对性的研究,充分利用在“国内法规”和“保障措施”问题上多边规则制定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实现中国的目标,这不仅有助于中国在WTO规则框架内妥善保护中国建筑业,促进其改革和发展,而且可以尽量消除和减少建筑业“走出去”时遇到的障碍,为中国建筑服务出口创造优势。

6结束语

“国内规定”和“紧急保障措施”已成为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热点问题。建筑业在中国服务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研究上述问题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以及我国运用WTO规则保护建筑业的对策,创造有利于我国建筑业走出去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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