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一)统筹推进FTZ发展改革和体制创新,拟订、起草并组织实施FTZ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保税区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科技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负责FTZ规划、城市建设等具体事务,统筹推进FTZ产业布局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引进建设管理;
(四)协调FTZ税务、金融监管、海关、海事等部门的行政工作;
(五)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
(六)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相关职责;
(七)履行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经市组织部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对外履行相关职责。
经国务院批准扩大区域范围的FTZ的权限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将FTZ发展所需的市政管理权限委托给管委会,并对委托权限的行使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统筹研究FTZ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决定FTZ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改革试点工作,协调FTZ的涉国、涉粤、涉港澳事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辖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保税区的管理职责。第九条深圳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使FTZ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权,履行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责,负责FTZ地方金融管理的统筹、协调、统计和调查,并可制定先行先试的相关监管制度。
深圳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开展以合作监管和协同监管为支撑的金融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建设跨境金融创新监管区。第十条FTZ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商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水务、劳动监察、文化(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第十一条FTZ廉政监督机构根据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的授权,对FTZ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履行监督职责。第十二条税务、金融监管、海关、海事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FTZ的发展。
建立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深圳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深圳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参与的FTZ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第十三条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 * *共建* * *治理* * *享受的社会治理体系;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参与自贸区社会治理。第十四条借鉴港澳行业管理机制,促进与港澳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则的衔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自贸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国际产业和标准组织在自贸区设立住所,取消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简化登记流程,允许其在全球范围内招募会员,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