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适用上是什么关系?
第二,产品质量法和消法在内容上是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其产品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所以《消法》并没有掩盖经营者的义务,只是规定了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没有重复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仅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在民事责任方面,产品质量法对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包括责任种类、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形式、损害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解决纠纷的途径等。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时,这些规定中有许多同样适用。因此,《消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九种情形分别是:商品存在缺陷,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销售时未作说明,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的商品标准,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条件。,销售生产国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商品和服务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在行政责任的承担上,对消法、产品质量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处理也有如上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其列举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就是优先申请的意义。只有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