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书店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符合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三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版单位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及其主管机关;

(三)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和资格证明;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扩展数据: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寄送出版物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印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存资料备查的;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6)出版单位擅自暂停出版活动超过180天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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