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的看法和理解
财产1:一般来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德性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以及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和声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然而,界定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本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种类,以表明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表明参加缔结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的不同国家持有相同的态度或确认相同的标准。由此,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是法定的,即一国或国际上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由知识产权立法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或创设自己的知识产权类型。性质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也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论原则。所谓方法论原则,是指为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技术的原则。方法论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本身的内容,也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立法方法,也是以法律方式赋予知识产品权利的一种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保护知识产品的需要,有其充分的依据和正当性。属性三:知识产品具有知识衍生的外部性或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是私人个体生产的知识,容易扩散或溢出到社会公共领域,成为公共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应可以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知识产品的外部性。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决定了“难以通过私人度假村来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因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来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劣势,赋予知识产品以隐私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或相关特定主体垄断知识产品的权利或基于知识产品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意义:确立知识产权法定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作用。含义1:有利于实现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和战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充分鼓励人们生产和创新智力产品,增加社会财富,促进科学和文化的发展。同时,中国要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2005年6月,中国正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我们应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所有有利于实现上述目标和战略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并获得普遍遵守,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意义二: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知识产品的特性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很难靠自己的力量和能力保护知识产权,只能靠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很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包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处于核心地位。有效的国家支持和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可以为其提供强大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意义三: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知识是一种资源,一种资本,一种财富。"智力产品同时也是智力商品. "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品的产权。知识经济的本质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体现在知识产业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可以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生产和经营知识产品的独占垄断权,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面的保护,从而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充分利用和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从而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意义四: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矛盾,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使用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性与保密性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排他性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的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可以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分配平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含义5: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既要符合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又要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功经验,寻求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中* * *相同的法律和* *相同的规则,尽可能消除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差异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与协作,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