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和国际法是如何定义盗版的?

所谓盗版,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已经出版的图书和音像制品。从盗版这个词我们可以知道,这个词的原意是,在过去使用旧的印刷方法,需要物理排版的时候,不良出版社把其他出版社编排的版本偷出来,自己印刷。所以盗版的重点不是内容,而是来源。任何印刷者盗用他人出版成果,未经授权擅自发行的,都是盗版。

至于你说的改几个字,不是盗版,是侵犯版权。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对内容进行了修改,就构成了对作品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这也是违法的,俗称盗版,但不是合法的盗版。作者可以亲自追究造假者的责任,现在也委托出版社追究造假者和盗版者的责任。更多版权相关内容,可以查看版权词条。

对于相似度达到多少才算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因为世界上的出版物不计其数,抄袭方式也各不相同,需要法官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一般来说,要考虑的标准如下:

第一,形式相同。比如连续30个字是否完全相同(这是学位论文的判断标准,具体字数根据学校院校的不同和论文质量的不同而不同)。

第二,实质是一样的。比如小说或者剧本讲的是不是一个情节高度相似的故事。

第三,接触的渠道。这个在实践中很重要,就是看被控抄袭者是否接触到原作者的作品。如果没有这个联系渠道,即使写的几乎一样的作品,也只能说纯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