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则随笔
幼儿园工作程序论文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幼儿园是为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体系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全面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还为幼儿家长提供科学的育儿指导。
第四条学龄儿童一般为3至6岁。
幼儿园一般是三年制。
第5条幼稚园保育教育之主要目的为:
(一)促进儿童正常身体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2)开发儿童的智力,培养他们正确使用感官和用语言相互交流的基本能力,增强他们对环境的认识,培养他们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他们初步的探索能力。
(3)萌发孩子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的感情,培养诚实、自信、友善、勇敢、勤奋、好学、爱护公物、克服困难、文明礼貌、遵守纪律等良好的道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4)培养孩子初步感受和表达美的兴趣和能力。
第六条幼儿园教师应当尊重和爱护幼儿,禁止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以及其他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性和寄宿制。以上形式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及班级安排
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如果平时有空缺,可以随时补上。
幼儿园照顾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料的残疾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等。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举办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的子女入园。
第十条儿童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除健康检查外,禁止对入园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或调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岁)25人,中班(4至5岁)30人,大班(5至6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应当适当减少。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班,也可以混合班。
第三章幼儿园安全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品、幼儿接送、活动组织、幼儿睡前值班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规范,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幼儿园不得设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设备、设施、装修材料、用品和教具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入园儿童应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回。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和预防、避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生活,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儿童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投保学校责任险。
第四章幼儿园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幼儿园必须做好幼儿的身心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作息制度。两餐之间的间隔为3.5-4小时。一般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含户外体育活动)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寒冷和高温地区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和儿童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和视力一次,每季度测体重一次;注意儿童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幼儿园定期对幼儿的健康发展进行分析评估,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幼儿园要关注幼儿的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求,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被尊重和被接纳。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消毒、晨检、午检和患病儿童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儿童用药委托和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儿童用药。幼儿园应妥善管理药品,确保儿童用药安全。
幼儿园里禁止吸烟和喝酒。
第二十一条提供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均衡的儿童食谱,定期计算分析儿童的食物摄入量和营养素摄入量,保证儿童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宣传幼儿食谱,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食品样品。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幼儿园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应限制幼儿排便的次数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和当地的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的身体,增强其适应能力和抵抗力。一般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幼儿园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特别照顾体弱或残疾儿童。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幼儿园教育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
(1)德、智、体、美教育要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儿童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引导儿童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儿童,热爱儿童,坚持正面鼓励、启发和引导的正面教育。
(4)全面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到幼儿日常生活的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互动作用。
(5)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
(六)创造适应教育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演的机会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幼儿日常活动应当交替组织,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快乐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合理的作息规律,坚持一致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初步的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标、儿童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并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要灵活运用集体、小组和个人活动,为每个孩子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孩子各种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孩子不同层次的发展。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着眼于支持幼儿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的结果。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应当把游戏作为幼儿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儿园要因地制宜创造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素材,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多样的游戏。
幼儿园要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引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己的兴趣、需求和体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让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营造开放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丰富的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作业材料和儿童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的兴趣和探索欲望。
幼儿园要营造尊重、接纳、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和师生关系。
幼儿园应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德育应当注重情感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注重潜移默化,并贯穿幼儿的生活和活动。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人格和心理素质。
幼儿园应该为幼儿园的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当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并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初等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幼儿园建筑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活动室、宿舍、浴室、卫生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并符合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要优先拓展幼儿的游戏和活动空间。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工作人员值班室。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室外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等。,并根据儿童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花园。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用具和必要的游戏用具、图书、乐器。
玩教具要有教育意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幼儿园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要求,以及设施设备、教具等,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幼儿园教职员工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炊事员等岗位,配齐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素质,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身心健康。
传染病期间幼儿园工作人员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的人不允许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在职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聘任或聘用,并报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护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教职工的聘任和调配,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为教职工的学习、深造和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六)园区的组织管理、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全面负责本班的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和了解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求,制定和实施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的日常生活;
(二)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当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和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的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儿童家庭的教育环境,讨论符合儿童特点的教育措施,互相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护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和评估教育工作的成效,接受主任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幼儿职业培训。
幼儿园护士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班级的场所、设备和环境的清洁和消毒;
(二)在教师的指导下,科学关心和管理幼儿的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4)爱护孩子的衣服和班级的设备用具。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保健人员除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保健人员负责全园幼儿的健康,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主任组织实施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指导调配儿童饮食,检查伙食、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儿童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儿童健康体检,做好儿童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联系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协助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接种工作;
(五)对幼儿园教师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设备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优异成绩的幼儿园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师和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八章幼儿园经费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集,保证办园必需的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集体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特长、组织或者参加竞赛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少儿演出、比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合理支出,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举办者筹集的资金应当满足保育和教育的需要,并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儿童餐应当实行民主制度管理,全部用于儿童餐,并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决算审计制度,预决算应当提交园委会审议,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
第九章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的育儿宣传和指导,帮助家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肩负起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幼儿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家长正确理解幼儿园保育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接受家长的参观和咨询。
幼儿园要认真分析和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幼儿园要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的重要决策和涉及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的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教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各方面的支持。
第十章幼儿园管理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实行校长负责制。
幼儿园应成立园委会。花园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党组织领导、教育、保健和会计领域的工作人员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主任是园林委员会主任。
园区主任定期召开园区事务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审议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止,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事奖惩、财务预决算等与园区工作有关的重要问题。
第五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幼儿园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它们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护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汇报工作。每学年结束时,应向教育等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和小学的联系。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采集、更新和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带薪休假。幼儿园要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教职工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主办单位制定。
第二章XI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原国家教委25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