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实施后的民办学校合规治理)
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以下简称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意味着,在小学、初中以外的民办学校,学校举办者有机会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学校。
2021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规”),将于2021年9月7日起施行,新规针对近年来民办教育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等行业,
新《实施条例》实施后,民办学校合规治理面临三大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民办学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选择;二是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合规治理;第三,多层次民办学校分离的路径。我们将通过系列文章对上述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帮助民办学校和举办者为教育回归公益性质做好充分准备。
教育部[1]发布的《中国教育概况——2016年全国教育发展情况》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000所,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近16000所。对此,结合国家和地方的最新政策法规,从学校收入、财务清算、剩余财产分配、分类登记后的运营成本等角度,综合分析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登记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为民办学校和学校举办者提供参考意见。
影响因素一:办学收入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入,办学结余应当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入,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基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如果选择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能获得办学收益;如果选择营利性学校,主办方可以获得办学收入。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取得办学收益的分配方式和条件,概括如下:
对比术语
非营利组织
收益性
获得收入的方式
(1)可能无法获得学校收入;
(2)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1)可以获得学校收入;
(2)分配依据:办学结余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3)分配时间:学校结余的分配应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4)前提条件:按不低于年度无限制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10%的比例,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提取发展基金后,方可进行分配。
举办者通过向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服务等关联交易获取办学收入的现象较为普遍。新《实施条例》第45条对关联交易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第13条也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办多个学校之间的独立性做了规定。基本要求是:
* (1)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进行关联交易;
* (2)义务教育以外的学校可以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合理价格,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师生利益;
* (3)当众多民办学校(集团办学校)中存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变相获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收入。
关于民办学校如何合法合法地进行关联交易,我们会在后续文章中讨论
影响因素2:财务清算依据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那么具体如何操作,北京、青岛、南京等地都出台了相关措施[2]。
对于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55号令仅要求修改学校章程后继续办学,北京尚未出台相应规定,青岛要求财产清查,南京进行财务清算。
我们认为,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是因为学校的法人性质和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学校可以继续办学,不需要注销,不需要进行财务清算。那么学校有必要进行财务清查吗?虽然新《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要求,但从合规和风险控制的角度,建议学校经营者考虑全面梳理、清查和妥善处理学校资产、债权债务。一方面,这有助于学校今后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当学校终止时,可以在财产检查中基于当前情况对组织者进行补偿或奖励。从这个角度来看,考虑到举办者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可能无法获得办学收益或分配剩余财产,因此,如果举办者出资不到位,应在注册成为非营利性学校前及时补足出资。
选择将现有学校注册为营利性法人。55号令及以上三市均要求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产权归属,缴纳相关税费。基于北京、南京、青岛的规定,我们认为,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法人时,学校财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资产类型
处置原则
赞助商的意见
全部转到新的盈利法人名下。
办学积累
全部转入新的营利性法人名下,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
国有资产与财政分配
可通过继续使用、转让、返还或参与办学等方式处置。
社会捐赠
按照捐赠协议处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转让给其他非营利性法人。
在财务清算和财产确认过程中,民办学校和举办者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补足出资。如果选择以盈利为目的办学,就必须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核实发起人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举办者在民办学校成立时作出了出资承诺,但在学校成立后并未实际履行,特别是如果举办者承诺以土地、校舍等实物资产对学校进行投资,但土地、校舍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那么在选择将学校注册为营利性时,就要弥补其未完成的出资。
第二,关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一些民办学校成立时,选择将学校注册为营利性时,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三,关于办学条件。在财务清算和财产确认过程中,除举办者投入和学校积累外,其他所有财产可能不再归学校所有或使用,可能进一步影响学校办学条件。因此,为了保证现有的办学条件和规模,举办者在选择注册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可能需要增加投入。
第四,关于纳税。55号令规定,现有私立学校在注册为营利性私立学校时,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对此,贵州省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前依法减征或免征的税收不予补缴,减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海南省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前依法减免的税费和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有关规定办理。此外,新《实施条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相关税费”几乎没有实质性规定。
就增值税而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65 438+06]36号)附件3第一条: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超额政策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以及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即这类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时,缴纳增值税没有差别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的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如要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免征。民办学校未依法合规履行相应免税申请程序的,在选择注册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存在不能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税收风险,可能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最终汇算清缴。
影响因素三:剩余财产的分配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根据新《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继续用于举办其他非营利性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鉴于投资者在现有民办学校中可以获得“合理回报”,55号令特别规定,对于2016 11.7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后民办学校财产仍有剩余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本决定实施前的投资和收购。
那么具体能给投资人多少补偿或者奖励呢?北京、上海、山东、江苏等地相继出台具体规定。
省市
补偿金额
奖励金额
上海
(1)补偿金额为历年出资额和出资额折算利息之和,扣除出资人历年获得的合理回报和历年合理回报的折算利息,但不得超过扣除财政支持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后的剩余财产金额。
(2)折算利息分别从出资时间或学校停止办学时间或办学许可证到期时间起,按照一至三年期或一至五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计算。
(1)奖励金额以学校停止办学或办学许可证到期前五年的最高年学费总收入为基数,以1,2017年9月后历年年检结果作为系数折算。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清算后剩余财产减去财政支持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及赔偿后的金额。
(2)凡系数初始值和最低值均为0的,学校在年检中每取得一次“合格”的结论,系数增加0.1;每得出一个“不合格”结论,系数扣0.5。
(3)民办学校在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被注销前两年年检不合格,或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书被吊销的,不奖励其投资者。
江苏省
从学校剩余净资产中给予出资人相应补偿。补偿金额为出资额(即学校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启动资金数额)及其增值额。升值幅度按清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办学成本、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可以从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和民办学校剩余净资产中,以一次性结算、分期奖励的形式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民办学校补偿后剩余净资产的20%,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开办其他非营利性学校。
山东省
补偿和奖励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扣除国有资产、财政投资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后的剩余净资产。
北京
补偿或奖励金额不超过8月31日学校法人名下净资产的30% 2065438。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相应扣除。
浙江省
补偿或奖励的数额综合考虑了举办者的原始投入和2017年8月31日之前的后续投入、取得的合理回报、办学效益等因素。民办学校所在地政府已出台相关规定或与民办学校有协议且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其规定(协议)执行;否则,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四川省
根据出资人申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出资人在1、2017年9月前的出资情况、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和办学效益等因素,从依法清偿后的学校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人相应的补偿或奖励。补偿和奖励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的货币资金中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从依法转让其他资产后取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
因此,举办者在对学校进行分类登记时,应根据当地省市的相关规定,计算终止学校时可能获得的补偿或奖励金额,尤其是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的,应充分考虑剩余财产分配的不确定性。
影响因素四:分类注册后的政策比较本文前三部分主要分析现有民办学校在分类注册时应考虑的因素。此外,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也要充分认识到,选择注册后,学校在未来的实际教学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不同的运营成本。总之,分类登记后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很大差异,主要表现在新建、扩建学校的土地划拨方式、税费优惠、政府扶持政策、融资方式等方面。
新建和扩建学校的土地分配方式
根据新《促进法》、新《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山东省及外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与营利性学校土地分配方式的异同可归纳如下:
对比术语
非营利组织
收益性
分配土地供应
可以划拨土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土地优惠。
土地不能分配。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按国家相应政策提供。意向使用者只有一个的,可以按照协议提供土地。
租赁土地供应
实施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依法,或者他们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租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分期支付。
土地的性质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
改变用途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收回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按时定价,并依法重新供应。
此外,云南省、山东省潍坊市、滨州市的规范性文件也明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迁建、扩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经批准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依规进行。
(2)优惠税费
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也存在显著差异。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缴纳优惠政策。
对比术语
非营利组织
收益性
纳税资格
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企业法人纳税资格
工商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确定免税资格后,对非盈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没有特殊减免的,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享受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房地产企业开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资产转让民办学校的发起人以房产作为出资。因出资义务需要将不动产登记在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费和登记费。
优惠付款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3)政府支持
在政府支持方面,新促进法、新实施条例和各省市规范性文件从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配置、闲置国有资产优先支持、政府补助、设立专项基金等方面,区分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的政府支持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获得更多政府支持政策。
对比术语
非营利组织
收益性
政府购买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的教育任务。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办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当地相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
资金分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相关经费标准和生均经费等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
闲置国有资产优先支持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或者转让闲置国有资产时,应当优先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政府补贴,以奖代补,保证教师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
政府设立了专项基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并对举办者给予奖励。
鼓励设立教育基金。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发展民办教育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4)融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省市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融资渠道上也有诸多区别,具体如下:
对比术语
非营利组织
收益性
抵押融资
陆地
禁止
有偿取得抵押权
教育设施
禁止
无限制的
非教育教学设施
无限制的
无限制的
质押融资
应收帐款
无限制的
无限制的
收费权
无限制的
无限制的
未来营业收入
无限制的
无限制的
知识产权
无限制的
无限制的
财务租赁
-
无限制的
无限制的
股权激励
-
禁止
鼓励
资本市场融资
-
禁止
山东省鼓励外省市不限。
标签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促进教育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新《促进法》修改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注意]
[1]教育部网站:中国教育概况——2016年全国教育发展情况,网址:/JYB _ SJZL/s 5990/201711/t 201765438。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000所,其中民办幼儿园154000所,民办普通小学5975所,民办初中5085所,民办普通高中2787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
[2]《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类型变更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办[2019]12号)、《青岛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方案》(京民办[2020]74号)、《青岛市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京民办[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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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民办学校的合规治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