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法庭的职责是什么?
1.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刑事、民事(知识产权、海事除外)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各种生效判决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刑的刑事案件的审判;核准被告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2.审查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案庭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
审查处理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复核或再审的刑事、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海事除外),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被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审查处理少数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审查,但原判决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海事除外)。
3.审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和领导机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各类案件,以及刑事、民事案件(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以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4、高级人民法院审批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理期限。
扩展数据: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起诉讼,重新审判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在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罪犯,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
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的问题,改进审判方式和作风,提高法官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审判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