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安全措施是什么意思?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的处分作出限制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的财产保全。此外,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讼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中,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应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可能难以执行判决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保全其财产、责令其作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责令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诉前保全的意义何在?
诉前保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如下:
1.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被转移或者隐匿,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
2.在诉前保全实践中,大量诉前保全案件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法院的协调下,即行和解甚至立即和解;
3.即使诉前未达成和解,被告也愿意在法院查明诉讼事实后,尽快与原告和解,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