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压线和房屋的法律规定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的侧线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个平行平面内的区域。一般情况下,各级电压导线的延伸距离如下:1-10KV 5m 35-110KV 154-330kv 15m 500mv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区20m。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的延伸距离不应小于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计算风偏后导线边线的水平距离与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2海里(港湾内两侧100米),河流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100米(中小河流一般各不小于50米)。第二十一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穿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一般不允许跨屋。特殊情况需要穿越房屋时,电力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第二十二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等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等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搬迁协议,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和补偿后,方可施工。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保障已建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活正常供电,必须设立的安全区域。在工厂、矿山、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计算风偏最大值后的水平距离与计算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的条件下,与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0 kV以下65438+1.0m 1-10kv 1.5m 35kv 3.0m 66-110kv 4.0m 65444。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增加塔架高度、缩短跨度等安全措施,确保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已穿越的房屋不得增加高度。物体超出房屋的高度或物体在房屋周围延伸的长度必须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三、《电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架空线严禁跨越屋顶有易燃物品的建筑物。如果必须跨越其他建筑物,架空线路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其他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为:35KV线路不应小于4.0m 6-10KV线路不应小于3.0m,IKV以下线路不应小于2.5m,这是我国法律法规对高压线与房屋距离的规定。如果新建高压线涉及征地拆迁,可以根据高压线和房屋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相应规定。作者:蔡*易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注:如需转载,请注明版权!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的知识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