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合同违约金
演艺公司认为小张没有私自申报参加其他商演,拒绝了演艺公司提供的演出机会,无权解除合同。他反诉小张应返还补贴款23万元、培训费及宣传费2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00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合同,小张返还补贴款2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驳回演艺公司的其他反诉。
案情简介
小张诉称,出于对演艺公司的信任和对演艺事业的热爱,他与演艺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但演艺公司安排的拍摄基本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演艺公司仍停发合同约定的生活补助,每次转账的金额为税后金额,备注均为“工资”。另外,演艺公司也没有专门培养过他。现在他已经毕业,作为一个没有任何经验的新人,面临着生存发展的问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演艺公司辩称,其为履行合同,为小张做了整体策划,包括策划方案、演出、出席活动、宣传拍摄等,不存在违约行为。但毕业后,小张多次提出解除合同,私自参加其他商演并拒绝演出机会。小张违约行为严重,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他同意法院解除合同的判决,但小张应支付违约金并返还相关费用,故提起反诉。
法院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纪合同是否解除,小张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返还相关费用。
一、经纪合同是否终止?
从双方的表现来看,演艺公司为小张提供了一定的演出机会,并支付了生活补贴。小张虽然没有成为著名演员,但是这个行业本身就有风险,并不是所有的艺人都能成为著名艺人。演艺公司为小张提供了一些演艺机会,但小张因为时间原因没能成行。小张也应该承担一些责任。法院认为,演艺公司能够合理履行自己的义务。小张没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考虑到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不属于标的物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确认解除合同,但不影响承担违约责任。
二、小张是否应返还补贴、培训费和宣传费等相关费用。
对于培训费和宣传费,由于演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费用是估算的,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诉讼请求。
为了生活补贴。首先,合同明确约定,小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返还生活费。其次,小张在与演艺公司沟通解除合同事宜时,承诺返还生活费。现在小张已经违约,演艺公司已经承担了合同解除的后果,不应该承担相应的税费损失。再次,关于小张辩称生活补贴的性质是工资,认定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这笔钱虽然表述为工资,但并不是真实劳动关系下的工资,其性质更符合生活补贴的性质。因此,法院支持了演艺公司的诉讼请求。
违约赔偿金。经纪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达700万元。小张声称违约金太高。法院认为,影响违约金数额的因素有以下几点:一是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二是演艺公司对小张的演艺培训费用和演艺机会的贡献;第三,小张的收益包括是否知名,演出收入;四是演艺公司的损失赔偿,即法院已经判决小张返还生活补助,是否可以弥补演艺公司的部分损失;第五,演艺公司没有提及证明损失的其他证据。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将酌情减少。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小张向演艺公司返还补助款2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因民法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例外情形之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的,适用民法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三)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之一,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除合同权利义务,但不影响违约责任。
演艺经纪合同的内容往往涉及委托、惩戒、居间、劳动关系、知识产权等诸多方面。它们是复合契约,不能简单地归因于任何一个著名的契约。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本案中,通过查明事实和当事人的意愿,涉案的经纪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因此,本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终止了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
法官提醒道
在演艺经纪合同中,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由于演艺行业本身的风险,如果演艺公司按照合同提供演艺机会,艺人单方面解约可能要承担违约损失。演艺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人,负有策划、宣传、培养艺人等多重义务,合同履行周期长。因此,演艺公司在履行合同时要注意保留证据,细化具体内容,保存好微信、录音、视频、文字资料等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