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补偿

法律解析: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为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条款,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期限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