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公司规定来看,用钱,用实物,用知识产权,用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只要能评估定价就行。
从公司规定来看,用钱,用实物,用知识产权,用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只要能评估定价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