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四大发明。中国为什么没有最早形成知识产权法?

中国有四大发明,但知识产权法并非最早在中国形成,这与社会制度、发展进程和法律诉求有关。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非常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规范,也有程序规范。但是,就法律部门的归属而言,知识产权法仍然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中公法和程序法的规范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私权服务的,并不占主导地位。

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得到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私属性、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建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化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正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已成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驱动力。相应地,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和垄断市场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也因此成为基本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末以来,许多国家从国家战略的高度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已建立起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