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
这个要看是属于哪一种权利质押。比如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物权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即物现归何人所有,物上设有何种权种负担,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等。“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这是关于物权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交付和登记。由于动产价值较小,交易频繁,为了简便起见而采用交付的公示方法,即以交付作为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则是人们生存的根本,所涉价值较大,其权属变更的次数也不像动产那样频繁,所以不动产通常采登记的方法公示,这种方法一方面能确保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便于第三人查寻不动产的真实权属状况,以保持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正是基于此,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法是签订承包合同。(2)《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的登记予以公示。第12条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通过登记公示;第1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公示。(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通过登记的方法公示,并规定房屋所有权、房屋的转让或变更应通过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变更证书)公示;第60条规定以出让或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公示;第35条规定,房地产的转让、抵押应通过登记公示。(4)《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的厂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等的抵押应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第64条规定质押以订立质押合同并交付标的物为公示方法。(5)《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以政府审批的方法公示。(6)《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典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7)《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通过登记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方法公示。(8)《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及其变更以登记并颁发证书的方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