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维护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办案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办案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严肃。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利管理部门查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专利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工作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遇到的疑难问题。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第五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未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该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请求而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涉案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副本,并按照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供请求书副本。

必要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权的法律状况进行核实。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检索报告。第七条请求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和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指定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以邮寄、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发送被请求人,并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第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举行口头审理的至少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请求人按回避请求处理,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第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听证的,应当将口头听证的参加人和听证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办案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二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以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