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
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事件,集中移交给少数案件较多、审判权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
(1)涉外合同及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理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裁决和裁定的案件。
2.上述案件的一审由下列法院审理:
(1)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4)高级人民法院。
3.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外的涉外案件的管辖和审理等事项,仍按照原法律和部门解释的规定执行。
4.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妥善解决了大量行政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一些地方司法环境较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扰;一些地区行政案件不平衡,有的法院少案或无案可办;有些法院因为怕惹事,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仅会损害司法权威,也会损害法律和国家的权威,动摇党的执政基础。两个集中管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分别在两个集中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