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广义和狭义的‘系统’?

什么是系统,我们如何理解它?

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每个人遵守的程序或行为准则。制度在很多时候也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比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

在人类社会的大棋盘上,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行动法则,与立法者试图强加的规则并不相同。如果能做到彼此一致,行动方向一致,人类社会的博弈就会像流水一样,有个圆满的结局。但如果两者相互矛盾,博弈的结果就会很惨,社会随时会陷入高度混乱。

——亚当·斯密《国富论》,1776。

传统上,经济学家一直致力于分析市场机制的运作和影响。毫无疑问,市场可以被视为人类创造的最引人注目的制度之一。然而,近十年来,为了理解不同国家截然不同的经济表现,认识到“制度很重要”变得越来越重要(North 1990;世界银行(2001)。这里引用的术语系统不仅仅指市场。的确,20世纪最后十年发生的一系列与该体系相关的事件和现象已经并将继续对相关国家的经济表现产生深远影响。比如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和随后的经济转轨,硅谷现象和电子商务的出现,欧元的统一和市场一体化,以及日本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非洲持续的种族隔离和长期的经济停滞,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和新兴的货币危机,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作用的重新审视,全球非政府组织影响力的加深等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例子中的一些可以被视为纯粹的市场现象。但是,如果我们试图理解这些事件和现象的深层原因和后果,我们就必须将它们的制度方面纳入调查范围。

什么是系统?我们能否将制度等同于法律规定、非正式规范、组织、契约、人们的意识或所有这些因素的组合,以给任何概念如“制度”下一个恰当的定义,这将取决于分析的目的。作为一个具体的例子,我们不妨考虑以下问题:既然制度对经济绩效如此重要,那么为什么在经济绩效较好的国家中,其他国家不能学习和采用最好的制度呢?这是诺斯在一本关于系统的开创性著作中提出的主要问题(North1990)。为了分析这个问题,诺斯将系统定义为“游戏规则”。他把游戏规则分为两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契约)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即使可以从国外借鉴好的正式规则,但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惯性一时难以改变,那么新借鉴的正式规则和旧的非正式规则必然会发生冲突。因此,借用的系统可能既没有实施,也没有效果。

制度不仅限于经济,制度是人类社会中人们行为的规范。人们依靠系统来衡量他们的行为。制度包括:既定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

因此,经济学家对可执行性问题有着浓厚的兴趣。游戏规则什么时候可以执行?是执法者来的时候吗?但是如何激励执行者去执行他应该执行的游戏规则呢?简而言之,怎样才能驱使执行者尽职尽责?为了避免这种无休止的循环推理,一种方法是试图解释游戏规则是内在生成的。它们最终会通过游戏参与者(包括实施者)之间的战略互动而自我强化。从这个角度来思考系统,最合理的方法就是把系统概括为一个博弈均衡。近年来,我们看到一些基于博弈均衡系统观的重要文献相继问世。虽然这些文献大多从历史案例的研究中获得灵感(我们将在下一节讨论一些代表性的著作),但我们能否将同样的思想应用于作为多元系统复合体的当代经济?这种复杂只是相对独立系统的混合,还是一个内在一致的整体?作为一个均衡结果,显而易见,把系统及其复合体当作一个均衡现象,并不意味着系统是不可改变的;他们会改变的。中东欧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崩溃以及随后的计划经济转型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问题是,我们如何在理论上解释系统的起源或变化?理论上,博弈模型可能有多个解(均衡),或者模型解高度依赖于模型本身的设定。在给定博弈结构的情况下,制度的产生或变迁是否可以解释为在众多可能性相等的均衡中选择一个的过程,或者从一个均衡向另一个均衡的变迁?如果是,均衡选择或过渡的过程是由技术或市场诱导并最终锁定的,是因为技术规模经济吗?制度是“文化基因”编程的结果。制度可以由政治企业家设计还是由创新的经济企业家引发?不可预测的政治事件会对机构选择产生随机影响吗?特别是,新机构通常的新鲜感来自哪里?

因此,本节开头提出的基本研究思路可以更清晰地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当代不同国家整体制度安排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理解为某种多重均衡现象(* * *时效性问题);其次,要在与均衡制度观相一致的框架下理解制度变迁的机制,同时也要允许新奇的可能性(历时性问题)。请让我进一步解释一下具体的意思。

为了理解制度的多样性和当代经济的复杂性,有必要研究经济、政治、组织和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以及连接这些领域的系统的性质。本研究不仅要在正统经济学的框架内思考问题,还要借鉴社会学、政治学、认知科学等相邻学科对制度问题的重要贡献。但与传统制度经济学不同的是,我们试图在一个统一的博弈论框架下分析制度多样性的来源和影响,而不是简单地积累丰富的制度类型,然后随机、随意地进行分类。发展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结合其他学科的重要贡献,对深入理解经济系统的运行大有裨益。

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博弈论分析作为对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理论工具是不完整的。从这个框架中考察制度的相互依存性可能会导致制度安排的多重性、次优性和帕累托不可分性。也就是说,即使面对同样的技术知识,被同样的市场联系在一起,制度安排也会因国而异。因此,为了理解特定国家特定制度安排演变的原因,仅仅局限于博弈论的框架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依靠比较和历史的知识(Greif 1999)。

也就是说,制度分析本质上是比较的,所以被称为比较制度分析(简称CIA)1。

在本书第九章,我们在考察制度演进的历时过程时,会偏离传统博弈论(包括经典博弈论和进化博弈论),对其进行重大修正。我们将放弃游戏参与者(和他们的分析师)完全了解游戏过程的客观结构的假设。相反,我们假设,游戏参与者对游戏结构只有个人的不完整观点——我们称之为主观游戏模型。当参与者基于主观博弈模型选择的行动决策在各个时期都是相互一致的(即均衡的)时,那么他们的主观博弈模型就会被他们行动相同的可观测事实所证实。因此,我们将系统定义为参与者主观游戏模型中的显而易见且* *相同的因素——即,* * *共同的信念)*关于游戏的实际方式。当这些主观博弈模型导致的行动决策未能产生预期结果时,一种普遍的认知危机就会随之而来,这将导致人们寻找新的主观模型。在新的均衡实现之前,理解制度变迁的过程就相当于理解参与者在协调中修正信念的方式。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分析技术和环境变化、政治因素、法律规定、创新实验和文化遗产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当然,这一切都要在我们分析完* * *的时效性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