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词属于知识产权吗?

关于古诗词,没有争议。歌词需要作者同意,歌词版权所有。

一些独立品牌和音乐人委托其他唱片公司或版权代理机构负责某个区域的发行,导致版权人与代理之间的具体授权难以确认,包括新媒体的授权申请、授权期限、授权区域等。为了减少这类版权纠纷,唯一的办法就是尽可能明确楚原的版权所有者和相应的版权证明复印件。尤其在中国,授权方提供的信息往往缺少来源版权方的信息。

涉及到歌词和歌曲的版权问题,就更复杂了。应该包括词曲作者65,438+000%的权利和词曲作者65,438+000%的权利。中间的词曲作者和词曲作者很可能分别签约不同的音乐版权公司。当歌曲被翻唱改编后,可能会出现歌词继承作者和编曲的权利,那么权利又会被分割。那么最后的结果就是,一首歌可能会被几个版权公司按照不同的版权比例控制,只要没有被这些版权公司集体授权,就不能算是拥有完整的权利。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教科文组织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立了一个非官方组织CISAC(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为了保护音乐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一些国家成立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入CISAC联盟,如中国(MCSC)音著协、台湾省TMCS、香港CASH、韩国KOMCA、日本JSRAC等。(官网,大部分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的是org域名。音著协看似比较特殊,其实还是属于一个非官方组织,只是有国家版权局的背景。)

词曲作者和音乐著作权公司以成员身份加入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部分著作权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运行费用。不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如果日本的JSRAC和香港的CASH签订了相互代理协议,那么日本的CASH成员的作品版税将由JSRAC收取,反之亦然。

正如我在上面所强调的,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代为收取部分使用费,因为它们大多只收取著作权公共使用的三种使用费,包括公共表演权、公共广播权和公共传播权。也有少数例外,如独立词曲作者将所有权利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至于这三种权利的具体应用,比如演唱会表演、电台广播、商场/超市/酒店/酒吧的背景音乐等。所以,目前在新媒体领域,歌词、歌曲的著作权的版税,大部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关系不大。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方式也有其不科学之处,因为我国收取的版税大多不是按照歌曲使用量统计的,所以这种方式收取的版税在分配给词曲作者或版权公司时往往会成为一笔糊涂账,词曲作者的利益最终也未必能得到真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