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商标是否侵权?

不构成侵权,具体标准详见侵权判定标准。

《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布实施。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修订后,首次出台商标侵权执法标准。该标准坚持加强商标保护的原则,立足执法实践需要,解决实际执法问题,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明确了商标侵权的判定方法。

标准中商标侵权的判定以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方法为前提,以是否构成混淆为后置条件,对商标使用、同一种商品和服务、类似商品和服务、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等条款进行了界定。列举了商标的使用行为和相同商标的表现形式,明确了判断是否属于“商标使用”、是否构成“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混淆”的方法和注意事项。该系列文章在总结多年商标侵权判定方法的基础上,针对新形势下商标侵权的特点,首次在官方层面为商标侵权判定方法建立了完整科学的理论标准,为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指明了途径和方向。

完善商标法律法规的细节。

目前,《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给执法带来了麻烦。针对这些痛点,标准在相关条款中明确了细节。限制“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明确在五种情形下,应当认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得适用“不知情销售”予以豁免。同时,明确因侵权嫌疑人提供虚假或无法核实的信息而无法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不能免责,有效防止侵权商品销售者滥用法律漏洞,逃避行政责任。在保护合法在先权利方面,明确了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期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著作权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的,商标执法有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从而防止部分侵权人滥用在先权利,阻碍或者拖延商标侵权执法程序。明确了预先使用的“有影响的商标”的定义和判断方法,限制了这类商标的使用,更好地明确了保护预先使用的商标和保护后期注册商标的界限。

解决基层执法难的问题。

目前,商标侵权人不断变换侵权手段,通过一些看似合法的“擦边球”手段掩盖商标侵权的实质行为,给基层执法造成了困扰。该标准通过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大量调查,总结出一些非常规的侵权手段,明确这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应当追究责任。针对部分侵权人将几个商标组合使用,变成一个新的商标,以实现与知名品牌接近的行为,《标准》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只要最终呈现的商标使用形式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容易混淆,就可以认定这种行为为商标侵权。针对部分侵权人附加不同颜色使其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行为,《标准》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中,很多施工方为了牟取暴利,低价购买侵权原材料,并在工程中使用这些原材料。这种行为应该属于哪种商标侵权,存在争议。《标准》第二十五条明确将该行为归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即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