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省级副中心城市建设,促进湛江成为现代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政府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

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的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第五条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试验示范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促进大都市共赢发展,支持湛江综合保税区建设,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建设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促进湛江全方位开放发展。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和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便利开展。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要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性、特色性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第九条每年3月为“湛江营商环境宣传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举办专题活动,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树立优化营商环境意识。第二章政务服务第十条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一标准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不得增加政务服务事项。第十一条市政府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省政府大数据中心湛江分节点的管理和运行,建立公共数据资源* * *共享机制,促进各地、各部门、各级政府服务平台业务流程、服务资源和数据信息的整合,实现联动协同。

因业务需要,利用国家垂直、省垂直、市级部门开展审批业务的,市政府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解决数据采集问题。第十二条政务服务大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并规范管理。承担政务服务的公共服务提供者要完善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预约办理、审前咨询、限时办结、“就近办理”和流程跟踪查询等制度,完善错时、延时服务工作机制,为老年人和特殊需求人群提供个性化服务。

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相关许可事项进行集中办理,并主动公开相关事项清单及其材料。对涉及一个行业经营的多项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填写一套表格,提交一套材料申请集中办理。

对行业经营中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可按规定在行政许可证件上加载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使用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加快电子证照在工程建设、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电力收购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实现完税证明电子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同步发放、更新、注销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电子证照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和打印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