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权利质押的转让方式。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质人质押权利。一般情况下,质押权利不能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后仍可转让质押权利,但转让权利所得价款需提前清偿或交存质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或者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后,基金份额和股权不得转让,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交存基金份额和股权转让所得价款。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交存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押知识产权的价款。

第四百四十五条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应收账款转让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