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变更如何申请?
一、发明人的变更
(1)发明人因名称变更请求变更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发明人因遗漏或者填写错误请求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前所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和所有发明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证明。
(3)因发明人资格争议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可以参照“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如何处理”的内容。
(四)请求修改中文译文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二、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变更:
(1)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或者地点的,应当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登记变更手续生效后,专利局将统一变更所有有效的专利申请及其所代表的专利。专利代理人的变更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解除或辞去委托的,应事先通知对方。
委托终止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编目项目变更声明,并由所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名或盖章的终止书,或者仅提交所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名或盖章的编目项目变更声明。
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时,应当提交变更说明书项目的声明,并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其代表签名或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的声明,或者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
变更手续生效前(即《合格通知书》发出前),原专利代理委托关系仍然有效,专利代理机构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办理的各类事务在变更手续生效后继续有效。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已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通知书,视为未提交通知书;变更程序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符合程序通知书。
第一申请人为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办理撤销或者辞职手续时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撤销或者辞职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交通知书。
第一申请人是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办理撤销或者放弃委托手续时,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撤销或者放弃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交通知书。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由所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名或盖章的原专利代理机构撤销声明和新专利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
(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由变更后的所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