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刑罚可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死刑又称极刑和行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是指刽子手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方法的有关囚犯通常在当地犯下严重罪行。虽然这种“严重犯罪”的定义往往存在争议,但一般来说,在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故意杀人”是犯人被判处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1年5月24日,最高法院发布2011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适用的罪行(54)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和暴乱罪

4.投敌罪

5.间谍活动

6.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信息罪。

7.仇人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

8.纵火(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断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65438条+014款,第65438条+015款,第1款)

11.投毒罪(114条、115条、1款)、114条、165438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毒罪被取消)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3)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劫持飞机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第25条第2款(第三修正案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其他危险物质罪(修正案三)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其他危险物质罪(修正案三)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第二节走私罪(3)

24.走私武器和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第三节扰乱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金融诈骗犯罪(1)

27.集资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28.故意杀人罪

29.故意伤害罪

30.强奸

31.绑架罪

32.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

33.抢劫

第六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五)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

34.暴动越狱罪

35.聚众持械抢劫监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

第五节危害公共健康罪(无)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

3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案)

37.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38.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二)

39.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0.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二)

41.腐败

42.受贿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2)

43.战时违抗命令罪

44.隐瞒或谎报军事情报罪

45.拒传或假传军令罪

46.自首罪

47.战时临阵脱逃的罪行

48.妨碍指挥员或者值班人员执行职务罪。

49.航空器或船舶开小差罪

50.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1,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2.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3.非法出售、转让军用武器装备罪

54、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杀害无辜居民或掠夺无辜居民的财产。

适用条件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刑事处罚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大、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

适用标准

2011年5月24日,最高法院发布2011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

报告称,最高法院坚持二审审理所有死刑案件,严格把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必立即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促进因激化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的被害人、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不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限制性法规

1.适用条件和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大恶极,是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和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的对象限制。《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增加1作为第二款: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对犯罪性质的限制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经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些犯罪很少适用。

4.适用的程序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实施系统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没有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