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功能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一.一般要求

根据我市各级经济功能区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专区特事特管”的要求,将法律法规允许委托管理、有利于提高经济功能区行政效能、符合经济功能区功能定位的市、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分别赋予相应的经济功能区。各经济功能区对授权范围内的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二、基本原则

(1)内容合理。根据各经济功能区总体权限范围,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置具体赋权内容,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能够满足经济功能区实际需求。

(2)程序合法。经济管理权限一般是委托的。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市、区(市)相关职能部门与相应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委托协议并予以公告。

(3)权责一致。市、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具体赋权内容,确保赋权到位,并承担相应的指导和监督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委托范围内的事项。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经济功能区行政机构具体负责举证、出庭等法律事务;行政管理的行政补偿由经济功能区财政部门承担。

(4)高效便捷。各经济功能区要不断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完善审批服务机制,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审批服务模式,努力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站式办结、一个窗口对外”。第三,权限范围

(一)红岛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经济功能区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红岛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海岸经济新区、蓝色硅谷核心区等现有经济功能区以下经济管理权,但全市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经济管理权;

2 .关于土地开发、使用、转让、征收和商品房预售、房屋所有权登记、物业管理等土地和房地产经济管理权;

3.建设项目选址、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4.关于建设项目从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项目开发、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户外广告、消防安全、人防工程及设施、抗震设防、防雷装置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经济管理权;

5 .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排水、供水、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经济经营权;

6 .对海域使用、海洋海岸工程建设、水面(滩涂)养殖、水产苗种生产、远洋渔业项目等海洋渔业经济管理权;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等环境保护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8.关于卫生方面的经济管理权如建设项目设计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规定范围内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9 .关于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和设施管理等水利经济管理权;

10.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运输、经营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经济管理权;

11.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奖励、专利和知识产权事务的经济管理权;

1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对外劳务合作、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等业务中的经济管理权;

13.国有资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政府采购、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价格、统计等具体监管领域的经济管理权;

14.人才引进、人才市场、企业用工、劳动合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5.关于市场主体经济经营权和经营行为登记、注册企业年检、广告管理等工商方面;

16.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食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等质量技术监督经济管理权;

17.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经济管理权。

(二)胶南经济开发区和其他经济功能区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胶南经济开发区、胶州经济开发区、即墨经济开发区、即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度经济开发区、莱西经济开发区、环海经济开发区、青岛城阳工业园区、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权限范围和具体内容由相关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实施。

各市可参照本决定,将相关县级经济管理权委托给所属中心镇。

(三)其他经济功能区的经济管理权限。今后新设立的各级经济功能区,是否享有与现有经济功能区相同的市经济管理权限或县经济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