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实施时间
其中涉及多项知识产权条款,相关内容概括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十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自主创新的社会环境。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
第三十二条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改造、转让给他人、联合他人实施改造、依法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以固定价格投资。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实施和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无正当理由在合理期限内未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有偿或者无偿许可他人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可以由国家无偿实施,也可以无偿或者因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利益的需要许可他人实施。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以知识增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利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制度。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中国使用。
将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由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独占使用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五条国家保护企业在研究开发中获得的知识产权。企业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八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八十二条国家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以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探索科学前沿。
国家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和发起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项目。
国家完善国际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科学伦理和安全审查机制。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九十二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技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产品,促进新技术应用。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和使用情况。
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技资源的* * *享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按照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科技资源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技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与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由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