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65438+2009年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中国机电商会)。英文名:中国进口商会。机械出口;电子产品,简称:CCCME。

第二条本团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推进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和投资等相关活动,为会员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和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行业利益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和投资的健康发展。这个群体要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四条本组织接受登记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和商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小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李楠潘家园12号楼9层。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合法经营。

(二)积极促进机电产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协调解决相关纠纷,组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利益。

(3)建立和完善产业和产业保护机制,积极组织成员企业应诉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指控;参与应诉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诉讼;协助会员企业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工作;为会员企业提供涉外法律咨询和协助。

(4)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代表会员企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并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五)建立和发展互联网站和信息库,收集、研究和交流商务信息,出版刊物,调查研究进出口商品市场和报价、有关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协定和有关国家的贸易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

(六)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等相关组织的联系。,主办或参加有关国际会议,交流信息,不断扩大业务合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专业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组织商务考察和对口贸易洽谈,开展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八)受政府委托和授权开展行业监督、检验、认证、许可等相关工作;提供公信证书,参与本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九)组织开展适合会员企业需求的各种国内外培训和研讨会,提高会员企业的整体素质。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和会员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团体成员类型:单位成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群体业务(行业、学科)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投资、科研、贸易服务或相关活动。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报下一届理事会确认;

(四)符合入会条件并缴纳会费,由团体办公室登记;

(5)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该群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小组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出自由;

(六)获得本群体的帮助和支持;

(七)举报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行业利益、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举报人有权为自己辩护。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小组的决议;

(二)维护本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小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组组织的各种活动;

(七)自觉接受本小组的业务协调。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会费,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授权办事处吸收企业加盟;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集。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3)行长、副行长的最高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5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集团总裁是本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集团签署相关重要文件。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集团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会长主持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组经费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财政补贴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三条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团体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组织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组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团体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或者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团体的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9年2月7日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