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南春商标侵权案两审都赢了。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剑南春酒厂起诉广州增城殷杰店及其经营者尹某侵犯商标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殷杰店销售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侵犯了剑南春酒厂持有的商标权,需赔偿剑南春酒厂经济损失4万元。驳回殷杰店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剑南春酒厂是第1047165号“剑南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2015 1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被增城(以下简称增城)在对尹经营的店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获。经剑南春酒厂鉴定,查获的货物为假冒产品。增城于2065438+2006年4月对尹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

同时,剑南春酒厂将店、尹某诉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埔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000元。

黄埔法院对扣押的来自增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剑南春酒产品进行了查封,并与正品进行了对比,认为高度相似。黄埔法院认为,殷杰店销售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产品经剑南春酒厂鉴定为假冒产品,殷杰店从剑南春酒厂或增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代理商处非正规进货,故确认殷杰店销售的商品为假冒产品。

在赔偿金额方面,黄埔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剑南春酒厂未提供证据证明殷杰店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殷杰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剑南春酒厂的驰名商标、白酒的消费群体、殷杰店侵权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殷杰店决定赔偿剑南春酒厂经济损失4万元。

一审判决后,殷杰店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殷杰店表示,洁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产品,很难辨别涉案产品在外观上是否是侵犯商标权的产品。殷杰店主观上无过错,涉案产品在销售前已被查封、没收,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在难以确定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的利润以及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前提下,请求法院在法定范围内酌情决定赔偿数额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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