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商标权归谁所有?
《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主要解决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问题。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部分,由于其特定的身份,与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人身密不可分,这一点没有争议。目前主要问题集中在:一是知识产权未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财产期待权。第二,婚前产生的智力成果,婚后才获得经济利益。第三,拥有知名度高、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处理上述三个难题,应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兼顾婚姻法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以及对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性的合法权益,合理合法处理。
(一)关于知识产权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的处理。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毫无疑问,已经实现的经济利益应该和夫妻一样。问题集中在如何处理离婚时未实现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经济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效益能否实现也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一项智力成果可能在未来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没有市场也可能一文不值。创作者可能愿意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但也可能根本不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进入商品市场。这样就没有标准来衡量无形财产是否有预期收益,以及这种预期收益有多大。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时未实现的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应按照期待权和既得权理论解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就其知识产权的使用或转让与他人订立合同,该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仅为预期利益。创作者的报酬权只是期待权,这种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不能归夫妻所有。而且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作为人身权,只能由权利人行使,不能转让。但是,财产权的行使往往离不开人身权。即使分给不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由于权利行使的限制,当事人也不能实际获得财产利益。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对方的支持,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一项成果的获得和投入研究的财产往往是。如果只规定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没有明确的预期利益的表述,对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根据民法和婚姻法的原则和规定,知识产权中的经济利益应当包括财产期待权。理由是:1。《婚姻法》以财产权的取得作为确定财产归属的依据,其中取得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当然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的实际和预期经济利益,否则与《婚姻法》精神相冲突。2.基于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是该方享有的专有权利,只有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利益才属于夫妻双方。如果将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利益进行利益排队,就意味着缩小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这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违背。3.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财产期待权或预期利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分割,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离婚时知识产权如何分割的类似案例和判例,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分割同一财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另一方适当照顾。因为知识产权作为夫妻财产的情况非常复杂,这个规定只是部分解决了知识产权作为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虽然有些知识产权并没有实际取得经济效益,但可以预见,它们在未来将具有巨大甚至是巨大的商业价值,仅靠给予适当的补偿是难以弥补的。而且很难把握这个合适的尺度是多少。实践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是折价补偿,可以参照民法中不可分割物的分割方法,聘请专业人士对这种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进行评估,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第二,暂时不会分。判决中,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将归双方所有,一方保留上诉权,直至将来获得经济利益。
(二)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获得的经济利益。
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前财产权利婚后所得是按婚后所得变成同一财产还是按婚前财产归个人,值得研究。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夫妻为同一财产。理由是:《婚姻法》第17条1、1规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法律没有强调劳动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强调婚姻关系期间的劳动时间,从整体上对婚姻当事人是不公平的。2.* *婚后财产制度的精神是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唯一财产除外)归夫妻所有,不论原因和依据。所以,钻研劳动时间是违背财产制度精神的。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是《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收入是指取得财产所有权而非取得实际财产。当所有权人的取得时间与财产的实际取得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为分界线,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一方在婚前完成了智力成果,取得了知识产权,应该是婚前个人财产。2.一方在婚前没有付出大量努力和巨大财力的情况下平分财产,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容易让一些人利用婚姻获取财产。事实上,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和婚后获得的经济利益能否视为同一财产,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别情况处理:1,当智力成果,比如版权,婚前已经创作出版,婚后才获得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算是婚前财产。因为一方婚前的作品一旦发表,就取得了财产权,是一种既得财产权,但实际上是婚后取得的,所以不影响婚前财产的性质。2.当一项智力成果在婚前被创造出来,比如一项发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转让或投入市场,而是在婚后投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认为夫妻原则上不应视为同一财产,但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是在结婚很长时间后获得的,如果另一方努力获得了该经济利益,可以进行适当的财产分配。
(3)处理已经驰名并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夫妻之间商标的归属问题。我国《商标法》第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同一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均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公司(夫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并成为商标所有人的,或以夫妻一方名义申请注册,离婚时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或具有较高声誉,双方要求商标所有权的。法院能否判决商标所有权归夫妻所有?
我们认为,如果公司是商标注册人,夫妻之间不会有问题,商标所有权应该归公司所有。只有在夫妻财产分割时,不拥有公司产权的一方才能因该商标的经济利益得到适当补偿。但是,当一方请求法院判决其继续使用商标的许可时,这是一个法律问题。特别是当双方都对商标的形成和流行做出了贡献时。比如我省某品牌瓜子公司,其瓜子品牌为夫妻创业所得,在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时,要求女方享有商标使用许可权。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双方必须签订许可合同才能使用。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使用,法院能否以判决的形式批准使用?本案经双方调解协商解决,男方允许女方继续免费使用该商标。如果案件双方协商不成,法院该如何判决?我们认为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使用权和禁止权。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单独使用该商标并取得经济利益,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该注册商标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使用。事实上,许可他人使用是商标使用权的一个方面。既然是使用权,法院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决定给一方。
商标注册人以个体工商户或夫妻一方名义申请注册的,离婚时夫妻能否拥有商标所有权存在问题。虽然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可以归* * *,但实践中存在着与注册不符、商标权使用难以操作的问题。如商标的转让,虽然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限制* * *与所有商标的转让,但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与所有商标是同一财产,与* * *承担同样的权利义务。在* * *关系存续期间,部分* * *人擅自处分* * *的财产,一般认为无效。因此,任何一个或部分* * *所有者不得转让* * *的所有商标。如果夫妻不能协商离婚,矛盾往往非常尖锐,商标转让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无法很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除了转让,商标的许可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我国商标许可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用许可。对于独占使用许可,是独占性和排他性的。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人不能再允许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所以在实践中,最好以工商部门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作为商标所有人,避免法律冲突。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的商标,可以返还给继续经营的一方。因为驰名商标带来的利润巨大,可以大比例补偿对方或者对注册商标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原有的规定更加具体,同时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对社会普遍争论的焦点作出了明确合理的回答,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不可否认的是,新婚姻法仍然存在过于抽象和模糊的问题。在新的体制转型下,司法面临着挑战。我们应该探索和总结这方面的审判经验,为立法和司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