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小学和初中招生办法公布民办初中计算机随机录取
全文如下: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大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德育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全力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钟发[2019]26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31号)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桂教规范〔2020〕2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基础教育〔2021〕2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招生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以县区为基础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1)夯实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履行义务教育“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体制”责任,主动承担发展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快学校规划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公办学位供给,统筹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决防止政府把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市、开发区统一管理,中心城区初中招生工作暂由市、城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二)落实休学的法定职责。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进行统一调查,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落实“双线四包”和联控联保责任,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继续巩固“双清”成果。要严肃查处、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经典诵读班”、“私塾”替代义务教育的违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招生的组织管理。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招生的组织管理,及时研判学位供求,做好学位预测。要提前做好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指导所辖学校妥善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人口集中或学位不足的地区,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稳定住所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排名规则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与公安户籍、住建、自然资源、乡镇、街道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多部门联合审核核实,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登记信息比对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引导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及时准确提供就读信息,做好信息核实和科学排序工作。
(四)建立招生预警系统。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适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数量逐年增加,学位供应紧张。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在招生期间,对区域内有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确保中小学初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新增大班额。66人以上的超大班额将全部取消,56人以上的大班比例比上年有所下降。有条件的县和学校,招生规模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二、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
(五)全面落实就近入学考试的规定。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划片入学、学生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结合适龄学生数量、生源分布、学校规模、交通条件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区域,确保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覆盖。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不均,学校布局不均匀,街区形状不规则,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上的就近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采取单校划片(抽签)的方式。招生区域确定后,应保持一段时间的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谨慎稳妥实施。各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利用考试、测试或任何变相的统一知识性考试选拔学生,不得在招生、新生注册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和面试,不得向学生提出任何有关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的问题,不得以选拔学生为目的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各种考试,不得采用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种考试成绩,不得将各种竞赛证书、证明。
(6)科学制定招生排序规则。在人口密集地区或者学位不足的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户一致、产权独立、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原则,安排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对口公办小学或者初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学生实际情况,细化不同类型招生组排序规则,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多余的学生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学生的排序和调配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招生学校负责实施。
(7)合理确定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居住证入学政策。对于流动人口子女数量过于集中、学位不足的地区或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科学合理确定流动人口子女排名规则。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有合法稳定就业、取得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和连续就业时间达到1年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其流动人口子女在政府申请入学时应优先考虑。公办学校在招收本地户籍学生后有空余学位的,应当利用空余学位统筹安排符合基本条件、同等条件下排名靠前的随迁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学位仍不足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就读有空余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辖区内随迁子女入学排序规则,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八)继续落实城镇初中学生政策。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普通高中招生的有关规定,将市区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本地户籍招生计划中一定比例的名额按地段生人数分配到市区初中。具有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经开区)户籍的学生,在升入一年级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到公办初中或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初中就读的,属于初中生。无特殊情况,中途转学的学生、进入初中一年级时主动放弃派位资格的学生或有其他择校行为的学生原则上不属于批次生。市区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名额,只能由地段生享受。具有本地户籍的初中新生选择在非本地学校就读,初中毕业时将失去竞争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名额的机会。各相关初中要做好初中生注册材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准确掌握连续三年学生就读情况。
第三,严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秩序
(九)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统一审批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每年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学生人数、学校布局、办学行为等因素审核招生计划后,正式下达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禁计划外和计划外招生。
(十)依法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范围内招生,严禁跨市招生。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市、隆安县、武鸣区批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县域内招生;原则上市区、开发区(不含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和市级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及自治区内高校举办和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招生。在东盟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办学并经东盟经济开发区或市级批准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东盟经济开发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招生。
(十一)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注册办法。2021年继续开展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信息注册登记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在父母指导下入读义务教育学校时,自愿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能同时入学。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限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性报名条件。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托电子平台进行招生录取。
(十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随机录取方式。严格实施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所有在册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计算机随机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计算机随机录取系统由市教育局统一开发或推荐,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应使用市教育局开发或推荐的计算机随机录取系统。每名就读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通过计算机随机录取系统随机获得一个录取序号,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招生计划依次招生。因放弃或取消入学资格而空出的学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按入学顺序号依次补足入学。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和家长参与监督计算机随机录取过程。
(十三)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原则。参加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随机录取的学生,如被计算机随机录取但放弃资格,需要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按照“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名靠后”的原则安排(同类指具有本地户籍的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此类学生不属于批次生。未被计算机随机录取的学生,可按照现行招生政策继续参加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资格审查和公示后,可直接招收举办者子女、本校及所属高校(或单位)在职教职工子女、社区居民子女。超过招生计划的,采取计算机随机录取的方式录取。
四、统筹特殊类型和特殊群体招生
(十四)严格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班级均衡安排,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落实零起点教学要求,在小学一年级开设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老少衔接。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海外班”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民族班纳入县区中小学招生统一管理。民族班招生要向建档贫困家庭和接受强弱人双语教育的学生倾斜。严禁以民族班名义跨地区招生。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的残疾警察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应当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落实教育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措施,细化入学程序,规范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
(十五)保障残疾儿童、少年能够就近入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安排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就近安排轻度残疾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为中重度残疾儿童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创造条件;对需要特殊照顾、不能上学的,送其入学,并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学校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鉴定,提出学校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途径和具体学校,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五、加强招生监管。
(十六)加大招生监管问责力度。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十个严禁”的纪律要求,完善招生管理措施,健全违规招生查处问责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受理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及时督导各地区招生政策落实情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规入学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对违反招生规定的民办学校,应酌情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十七)营造良好的招生氛围。各县、区、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地宣传解读招生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措施,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招生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优质均衡发展、办好学校的效果,努力为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优质教育创造条件。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通知及实施细则),于2021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来源:南宁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