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法和私法?
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其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和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公法应当调整国家或公众的利益,其主体应当是国家,国家与其他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而私法则是强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提倡私法自治,以自治为最高原则和本质。公法和私法在调整的范围和机制以及所维护的利益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公法与私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强制服从,注重权力的运行;私法注重意思自治、平等对等,注重权利的形式和保护。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起源于罗马法,以《法国民法典》1804为代表,所以大陆法系也叫罗马法系或民法系。1896年,德国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德国民法典》,后被一些国家效仿,所以大陆法系也被称为罗马-德国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有法国、德国的法律,也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一些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